未来中国宪法草案 No.05

No. 05  中华民主联邦共和国宪法(草案)
起草人 昊 锋  初稿 2008年2月    修改稿 2013年8月8日

起草人说明:神州圣地联邦宪法 草案说明
神州圣地联邦宪法草案,是为了终结国家的一切政治苦难和社会罪恶,建立一个价值正义、结构正义、体制正义、程序正义、形式正义的联邦,实现民主法治、宪政共和、廉洁公正、平等和谐、繁荣发达的社会理想而创作。

神州圣地联邦宪法草案,融合天道价值原则和人类政治文明,遵循民本、民纲、民权、民选、民治、民有、民业、民享的民主社会结构和人本善政通则,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体制进行了多维宪法定位;是一部紧密型联邦制的民主宪法文本,专为适用未来国家发展量身定制。宪法草案的创作,参考了世界上较为成功的宪法文本,也得到很多仁人志士们的鼓励和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神州圣地联邦宪法草案,基于天道善本法则和自由民主价值及科学创新精神的民主建政思想;基于构建相对规范统一和政治高效制衡及分权独立自治的民主宪政宗旨;基于实现政治高效制衡和经济健康发展及文化异彩纷呈的民主社会目标。为保障社会的永续健康发展,分别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体系进行了系统确权定位和定制定界定性。联邦宪法的总体设计特点为:国家政体属于二元平行四权分立的紧密型联邦制宪政结构,联邦和州二元平行独立立法和行政系统,联邦一元平行独立司法和检察系统,联邦、州、市三级政府财政系统,联邦、州、县、市四级政府服务系统。联邦宪法的基本政治功能为:联邦和州二元平行独立立法和行政系统,是为建立联邦和州双核独立均衡的法治体系,有效提高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行政执行力及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联邦和州高质量的分权独立自治;联邦一元平行独立司法和检察系统,是为保障国家司法和检察机构的独立、高效、统一,实现联邦和州立法、行政、司法、检察的四权分立制衡;三级政府财政系统,是为规避结构性机构繁复多门、税费负担沉重、财力分散低效等弊端;四级政府服务系统,是为保障公民享有优质的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它奠定了国家政治健全的结构基础;确保公民权利在民主宪政体制下得以实现,确保实现官清政良万民福乐的善政社会。

神州圣地联邦宪法草案,基于建立公平公义的法治国家和繁荣发达的万福社会为创制设计原则;为防止国家行政、司法、检察机构的权力滥用,创设了警务、督察、司法、检察机构的同体多级纠察和异体多元督察的复合监督逻辑制衡系统,克制了结构性体制压迫和继发性制度暴政的产生,确保国家权力在多维权力监督和多级分权制衡下不被滥用;为保障政治公平竞争和抑制党私效应,剔除了侵损政治理性和衍生党派纷争的体制机制;为遏制资金在选举中的副面作用,创设了公举资助竞选制度和法定竞选宣传方式;为提高各级政府的行政决策质量,创设了辅政体制机制;为防止各级政府行政长官专制,创设了多重防专制体制机制;为尽限发挥各级政府行政长官的政治才能,创设了有条件的竞选连任激励机制;为改善传统的党举民选模式,创设了民选民举的民主选举制度;为完善国家的民主管理制度,创设了直接民主制和间接民主制相结合的民主管理制度;为强化四权分立制衡的宪政结构,创设了公民选举各级政府和法院及检察院的最高长官制度;为保障联邦立法公正和少数民族权利,创设了联邦立法的审查监护机制;为保障国家的立法质量,创设了联邦和州级立法审查评价机制;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健康繁荣,进行了国民经济基本制度体系和社会文化基本制度体系的战略规划;还有相对完整的国家基础辅宪支撑和宪法公民权利框定等,民主宪政结构已成势均鼎立之势;任何滋生政治专制、官官相护、任人唯亲、枉法乱政、贪腐受贿、福利残缺、税赋沉重、社会不公、道德沦丧、价值扭曲、经济畸形等政治社会弊病,都将从体制结构上失去温床根除殆尽;它是融国情和世界宪政成功经验及天道民主价值原则于一炉的综合民主宪法设计。

宪法文本的完整性、缜密性、可行性是宪政成功的前提,即便单靠国家宪法,亦可奠定国家繁荣发达的根基。一部完善的国家宪法,不仅是一部政治宪法,同时亦应是一部经济宪法、社会保障宪法、文化道德宪法;籍着宪法确立的体制框架和宪法原则,就可全面构建政治生态、经济生态、社会生态、文化生态、环境生态万象竞荣乱象绝灭的和谐社会;宪法草案所框定的经济概念和财经规范,是基于天道经济伦理和市场经济原理,确保国家未来在健康、持久、繁荣的大道上迅猛发展。一部完善的宪法,就可缔造政治民主、法治健全、廉洁高效、经济发达、社会和谐和居民生活高质量、低物价、无毒害、超环保、惠万民的超级宜居国度,就可确保全体公民的政治幸福、物质幸福、社会幸福、精神幸福不可逆转地全面实现。

未来将是一个民主自由的时代!将是一个公民至上的时代!将是一个和平繁荣的时代!将是一个变革进步的时代!它将让我们重新审度历史、掌握未来和实践生命的全部意义;未来属于崇尚民主自由和追求真知真理的人们!


神州圣地联邦宪法(草案文本)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国家基础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联邦议会
第四章 联邦总统
第五章 联邦法院、检察院
第六章 联邦州、县、市、街
第七章 国旗、国徽、国歌

序 言

我们神州圣地联邦公民,为建立一个完善正义的联邦,增进公共福利,保障社会安全,维护国家繁荣;遵循天赋人权、天政民治、天物民享的天道价值法则,秉持民主人权、宪政法治、联邦共和的人道价值原则;带着对神州圣地的深挚热爱与美好祝愿,共同担负起建设神州圣地联邦的神圣使命与公民责任。

在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共同创造了波澜壮阔的世界历史;在世界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共同发展了丰富多彩的人类文化;在寻求终极价值的道路上,我们共同见证了创巨痛深的历史创伤;在追求和平幸福的道路上,我们已然付出持续不懈的辛勤努力;在探求真知真理的道路上,我们依然迈着矢志不移的坚定步伐。人类历史让我们明了一个不朽真理——社会开放和宪政法治及价值仁善是缔造民主善政之本,民主善政是缔造社会公正、自由、幸福、和平、繁荣的摇篮;民主政治是建立政治文明结束专制苦难的基础,民主经济是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民主文化是繁荣文化生态润泽心灵家园的源流。人类历史也让我们明了另一个不朽真理——社会封闭和专政人治及价值邪恶是衍生专制恶政之源,专制恶政是毁灭社会公正、自由、幸福、和平、繁荣的天敌;专制政治是破坏政治文明制造专制苦难的源头,专制经济是钳制经济发展阻碍社会进步的障碍,专制文化是扼制文化繁荣禁锢心灵自由的枷锁;它间断间续或强或弱祸害人类数千年,遏制着人类智能的尽限发挥,阻挡着人类幸福的系统实现,危害着人类社会的和平安全,辱没了人类得天独厚的心灵资源,对社会道德形成和人力资源开发,形成体制性阻滞与结构性破坏;致令人类社会污俗腐化、政体低效僵化、人能困缚抑化、人性偏激邪化、文化道德颓化、环境污染毒化、生产内耗萎化,严重阻碍着人类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鉴于人类历史上曾经遭受了反人类、反人民、反人性的纳粹主义极权暴政,鉴于人类历史上曾经遭受了反社会、反法治、反经济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极度剥削,鉴于人类历史上曾经遭受了极权主义、威权主义、奴役主义、封建主义荼毒蹂躏,鉴于人类历史上曾经遭受了制度性、结构性的高度腐败和国家灵魂的愚昧与邪恶;为保障我们子孙万代永远不被专制暴政蹂躏,捍卫民主自由价值将被宣布为我们子孙万代的共同意志与责任。让我们共同遵循民本、民纲、民权、民选、民治、民有、民业、民享的民主价值伦理,让我们共同终结一切违背民主价值伦理的政治罪恶和经济罪恶,让我们共同持守民主自由价值和宪政法治信念,让我们共同开创崭新盛耀的国家未来,让我们合力建立一个符合价值正义、结构正义、制度正义、程序正义、形式正义的公义联邦,实现民主法治、公正清明、繁荣发达的社会理想。

神州圣地联邦,遵循天道伦理法则和天道政治法则及天道经济法则,因循善良公义价值和宪政法治理念及自由民主机理;首开天道民主宪政之先河,缔创天道人类文明新纪元。任何有害人类社会的专制暴政,都将在天道民主宪政结构下永久瓦解;任何有害人类社会的经济腐败,都将在天道民主经济结构下彻底绝灭;任何有益人类社会的良性价值,都将在天道民主社会结构下得以系统实现。

神州圣地联邦,秉持每个公民都是一个缩小了的国家为终极民主价值观;每个公民都将被视为是组成联邦的核心构体,每个公民都将被视为是整个国家,拥有至高的公民权利;倘若一个公民面临生存苦难,都将被视为整个国家面临的生存苦难,国家必须以举国之力拯救帮助之,让所有个人不可抗力的生存苦难化于无形。神州圣地联邦是一个以消灭人间所有苦难为最高国家目标的幸福国度。

神州圣地联邦,秉持民主主义、自由主义、宪政主义、联邦主义、人本主义、人族主义、世界主义、天道主义的多元价值理念。每个公民都将享有完整的民主权、自由权、选举权、财产权、资源权、健康权、环境权、安全权、文明生活权、人格尊严权、免于政治恐惧权和免于经济匮乏权等高尚公民所应具有的一切基本人权。神州圣地联邦是一个以实现公民权利为最高国家目标的人权国度。

神州圣地联邦,秉持公民本权、公民主权、公民治权先于国家高于宪法为政治伦理基设;公民权利具有至高法律地位;恪守国家最大的敌人就是国家本身的座右铭;国家必须竭力为全体公民提供优质、高效、廉洁、完善的政府服务,公民的政治选择权利和经济选择权利及社会选择权利,必须在国家的各个领域充分实现。神州圣地联邦是一个以消灭人间所有不公为最高国家目标的民主国度。

神州圣地联邦,秉持民为国本、民为政纲的民主政治理念,执政者必须做到善政者;善政者,首先要认识自己得以合法执政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投票授权;善政者,必须尽心、尽职、尊民、爱民;善政者,必须以联邦宪法为政治轴心、以民主宪政为政治指南、以政治道德为行政规范、以经济伦理为财经界限。神州圣地联邦是一个以天道善政仁治和天人福乐和合为终极国家目标的天道国度。

神州圣地联邦,是一个人人得享生命美好、社会和谐、繁荣发达、法制健全、自由民主、福利保障、官民不分、毫无压制、政清民善、四海一家的民主社会;为让我们和子孙万代永享自由、繁荣与幸福,特创立制定本宪法。


第一章 国家基础

第一条
神州圣地联邦宪法基于公民本权、公民主权、公民治权先于国家高于宪法为政治伦理基设;秉持人权立国的建政精神,抱守人权保障的善政目的,实行人权中心的宪政体制;国家权力来自公民授权,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第二条
1、神州圣地联邦本权属于联邦公民;由公民各自保留不得侵犯或转让;国家本权是公民本权的组成部分;公民本权是自然法下的天赋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人身权、生存权、发展权、社会权、政治权、经济权、文化权。
2、神州圣地联邦主权属于联邦公民;由公民依法独立行使和委托行使;国家主权是公民主权的组成部分;公民主权是与生俱来的生命主权,包括个人主权、社会主权、政治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是国家政治合法性来源。
3、神州圣地联邦治权属于联邦公民;由公民依法定期选举委任授权;国家治权是公民主权的部分让渡,包括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检察权;分别由国家的各级议会和各级政府长官及各级法院与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

第三条
1、神州圣地联邦各州是构成联邦的核心主体;神州圣地联邦自治市是构成联邦州的核心主体;神州圣地联邦公民是构成自治市的核心主体;神州圣地联邦公民是构成国家的核心基础;国家因为公民和为了公民而合法存在。
2、神州圣地联邦公民,是指联邦公民生产的自然人和符合法定移民归化条件的外国移民及符合法定移居入籍条件的归国侨民等合法公民;任何人在合法取得联邦公民的身份后,均可平等拥有联邦公民所应具有的一切权利。
3、神州圣地联邦公民,可依法行使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检察的最高主权,拥有直接选举委任总统、州长、县长、市长、街长和联邦议员、州议员、县议员、市议员及联邦各级法院院长与联邦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权利。
4、神州圣地联邦公民,依法享有直接推举政治候选人的权利;凡年满三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每届选举均可标明公民证号码签名支持一名参选人,亦可亲笔手写一封署名推举信,公费寄往相关选举委员会,推举一名候选人。
5、神州圣地联邦的政治制度,建立在政治公正和分权制衡及党政分离的基础之上;国家各级政府行政长官和各级议会议员选举,竞选人当选前均不得公开籍贯、民族、党派、学历、职业,其它政治选举可公开学历、职业。
6、神州圣地联邦的政治选举,必须在自由公正和秘密投票的方式下进行;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均有公民选举投票权;公举候选人依法享有无偿公费竞选资助;联邦和州选举细则分别由联邦议会和州议会立法确定。
7、神州圣地联邦的政治选民,必须秉持政治选择理性,摒弃政治短见偏见,高度负责地行使自己的政治人权;善用选票将政权授予最为信任、最合利益、最有能力的候选人,淘汰不够才能、不够尽职、不够满意的候选人。

第四条
1、神州圣地联邦成员,由联邦州和联邦首都特区及依法加入联邦的政治实体共同组成;联邦成员依据相关联邦法律和联邦成员内部法律独立自治。
2、联邦州包括:云南州、四川州、河北州、山西州、辽宁州、吉林州、黑龙江州、江苏州、浙江州、安徽州、福建州、江西州、山东州、河南州、湖北州、湖南州、广东州、广西州、贵州、海南州、陕西州、甘肃州、青海州、宁夏州、西藏州、新疆州、蒙古州、重庆州、北京州、天津州、上海州、港澳州、台湾州。
3、联邦首都是联邦的政治文化中心,是国家面貌的形象代表;联邦首都由原西安市和渭南市及咸阳市合并为永京都;永京都是联邦的直辖级特别自治区,联邦议会可通过立法分设特别自治区;特别自治区各有三名联邦参议员议席,再依据人口数分配若干名联邦众议员议席,依据相关联邦法律和特区法律独立自治。

第五条
1、神州圣地联邦的社会制度设计,须遵循民主社会的十大指导原则,即公民主权原则、民主选举原则、宪法至上原则、议会法治原则、有限政府原则、虚位国家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衡原则、违宪审查原则、法定程序原则。
2、联邦和州的政治体制建设,须遵循分权多轨制衡和运权多维监督的联邦宪政原理;在保障联邦主体实行民主宪政体制和国家建政基本统一的前提下,须充分体现联邦与州二元平行独立自治和国家权力高度区域化的民主政治精神。
3、联邦和州的总体建政规划,须依据联邦宪法确立的宪政指导原则,遵循国家建政格局既要发挥大国的政治经济规模优势,亦要承具小国的政治经济灵活特性,建立统一不僵、灵活不乱、政治高效、成本低廉的自由社会国家体制。

第六条
神州圣地联邦是以民主制为基础、公民社会为主体、公民直选授权为政权产生方式、全民监察督政为政治评价体系、代议制议会法治为政治管理形式;公民权利实体至上、地方公民高度自治而又和谐统一的紧密型联邦制国家。

第七条
神州圣地联邦是以民有制为基础、民营制为主体、法治化为制度保障、市场化为经济平台;实行自由劳动、自由职业、自由企业、自由经营、自由市场;公民利益实体至上、国家利益服务和服从于公民利益的市场经济国家。

第八条
神州圣地联邦是以仁、义、礼、智、信、真、善、美、谦、和、忍、中、正、明为社会文化精神;是以民主、自由、宪政、法治、廉洁、和平、人道、平等、博爱、公平、公义、友好为政治文化精神;是以仁爱、亲善、敬天、孝道、助人、诚实、信义、敬谦、平和、宽容、体谅、节制、慷慨、明慧、知识、礼仪、智勇、担当、责任、好学、勤勉、惜物、环保为国民文化精神的尚文主义国家。

第九条
神州圣地联邦是以崇高的政治道德、社会道德、家庭道德、自然道德、天人道德为立国基础;国家须推动道德体系的不断发展,促进文化生态的健康繁荣。崇高的国民道德,是国家得以万世兴荣的基础,是国民得享万世幸福的大道;国家是追求天人和合共荣的仁爱之邦和倡行天下亲善一家的尚德主义国家。

第十条
1、神州圣地联邦视自由、平等、仁爱、道义、公正、和睦为社会伦理观,它也是泛人类的普世价值和天道法则。为保障公民幸福和社会健康,任何违背社会伦理观的行为须立法予以限制或禁止;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神州圣地联邦视人权、民主、宪政、法治、中庸、科学为政治伦理观,它也是泛人类的政治公理和天道法则。为保障公民权利和国家健康,任何政党意识形态不得确立为国家意识形态;任何政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神州圣地联邦视民有、民营、民享为经济伦理观,它也是泛人类的经济公理和天道法则。国家在发展本国人民福祉的同时,也要兼顾他国人民的福利;应力所能及地援助其它落后国家,实现人类社会和谐共荣的最高利益。

第十一条
1、神州圣地联邦基于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先于社会高于国家为自然法理基设,国家须以保障公民的天然权利为最高政治义务。
2、联邦议会立法和州议会立法,须以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为不可侵犯的天然权利;公民的合法有主财产,除必要的法律规范外,不得立法侵损、充公、剥夺,维护公民权益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和国家的天然义务。
3、生命权的保护须以不非法侵害他人生命权为前提;自由权的行使须以不非法侵犯他人自由权利和社会公益为界限;财产权的保障不包括直接或潜在危害自己和他人利益的危险禁品或伪劣物品或非法制品或违法建筑物等。

第十二条
1、神州圣地联邦公民的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权,是国家恪守的最高社会责任之一。联邦境内的涉命刑事案,须经三级法院复审确证程序,方可符合尊重生命的审慎审判原则;普通罪案的最高刑罚限于名义死刑终身监禁,若犯有反人类暴政罪或多人命凶杀罪等巨罪,经联邦最高法院核准,可执行绝世极刑或死刑。
2、神州圣地联邦在建国初期的十八年内,联邦议会须通过特别的过渡性立法,依据特别的司法审判程序和判决执行方式,对建国前的反人类暴政罪和恶势力残害罪及黑灰不明财产罪,分别进行彻底的追查惩恶罚罪和追偿收缴罚没;对罪大恶极的贪官恶吏和害民恶霸,经联邦最高法院核准,可执行绝世极刑或死刑。
3、联邦公民具有崇高的人身尊严和生命价值;公民若为常规辞世,均须经过联邦检察院殓检官和街区警卫员的双重独立殓检程序,方可符合尊重生命的审慎确认原则。没有犯罪记录的辞世公民,均享有国家的法定荣葬金和国旗覆体资格;公民若为因公殉职,受难家庭均可向国家申请法定数额的抚恤金和相关荣誉。
4、联邦公民享有生命安全的权利;生命安全权主要包括:人身安全权、生活安全权、生产安全权、精神安全权;对于涉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领域,尤其是在食品、服饰、住房、交通、医疗、工作、治安、环保等领域,国家须制订健全的法律制度,确保公民的安全权实现;保障公民的安全权,是国家责任的重中之重。
5、联邦公民的安全权保障,建立在社会安全权的基础之上;国家须保障每个公民不因个人经济能力而失去生命安全权。国家须建立无缝医疗生命保障系统,健全卫生防疫公益预防保健制度,社会福利专项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医疗救助制度等。国家须将涉医行业纳入特业监管体系,促进民营医疗和保健行业的发展。
6、联邦公民若因正当的原因,遭遇到自身无法抗力的特别生活困难时,拥有依法向国家申请救济救助的权利;禁止任何人身自售和他售行为;禁止任何出售人体血液和器官;禁止克隆人体试验;禁止人体医学试验,但依据法定规则程序并由当事人知情自愿应试的除外;保障全民皆享有人身安全和文明生活的权利。

第十三条
1、神州圣地联邦公民的自由权,包括实现自由权,是国家恪守的最高政治价值之一;自由是社会发展之母,国家自由因服务于公民自由而存在。
2、联邦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上的选择权,是公民自由权的主要实现方式和权利体现形式;国家须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权、社会自由权、经济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个性自由权、精神自由权,在社会各个领域充分实现。
3、联邦公民的自由权利,主要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学术自由、创业自由、职业自由、迁徙自由、选举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表达自由和实现自由的自由及发展自由的自由等领域的自由权利。
4、联邦公民行使自由权利,须以不违背天道人伦和不妨害他人权利为前提;公民所享有的人身自由,唯涉及重大公共卫生防疫或公共环境安全等维护公共安全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定范围和法定方式暂时适当限制公民的行动自由。
5、联邦境内传媒享有新闻自由权利;须依法获得新闻资源和抱持中立立场,遵守新闻道德、依据客观事实、不加新闻评论、适当比例频度、规避恶意炒作的公正原则,不得超过影响公众精神健康和维护公民幸福质量的合理限度。

第十四条
1、神州圣地联邦公民的财产权,包括获得财产权,是国家恪守的最高经济法则之一;财产是公民发展之基,国家财产因服务于公共福利而存在。
2、联邦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地位,拥有完整的有形财产主权和无形财产主权及创业经营权、就业劳动权、增值收益权、处置分配权等经济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确有社会公益需要,未经公平合理的补偿,不得征为公共用途。
3、联邦公民的自用土地为永久产权;土地产权限于地表以下十米之内,包括自建房屋的占地和宅院的占地及原人均承包的耕地;商品房地产权依据土地契约年限;国家须通过立法保护土地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及筹备公益项目用地。
4、联邦公民依法经营万业;国家须消除合法领域内的创业经营屏障,国家须铲除危禁领域外的行业垄断专营,国家须废除自由择业外的强制集体劳动,国家须建立特定行业的公益运营体系,国家须依法逐步推进经济民主化转型。
5、联邦公民的创业经营权和增值收益权,建立在公平合理和公正合法及自由交换的基础之上;任何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侵害性、欺诈性、勒索性等滥用创业权、经营权、财产权、价格权、增值权的违法经济行为,须负法律责任。
6、联邦公民的墓葬和随葬物品,是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延伸;禁止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非法挖掘墓葬和盗取随葬物品;国家不得以考古发掘等名义,挖掘私人墓葬充公随葬物品,但涉及勘验罪证和重大审判及墓葬迁移等除外。
7、国家监护管理山川、荒地、水流、湖泊、滩涂、草原、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如果有社会公共用途或公民发展需要,国家可依法公益使用或依法拍卖处置或依法保护储用,处置所得须以增进公益和社会福利的方式回馈公民。

第十五条
1、神州圣地联邦公民的资源权,是包括子孙万代共享的资源权;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须遵循全球化资源配置为国家资源战略,联邦资源法须以子孙万代的发展空间和总体利益为原则;须厉行节制不可再生类自然资源的开发,促进永续循环能源体系的开发和使用,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与全球化资源配置率。
2、神州圣地联邦公民的环境权,是包括子孙万代共享的环境权;自然环境的美化和保护,须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荣和人类整体环境利益为国家环保战略,联邦环境法须以子孙万代的生存空间和总体环境利益为原则;须厉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和促进环保技术的开发利用,逐步实现高度的环境美化和环境安全。
3、神州圣地联邦公民享有洁净水权、空气权,国家须通过立法逐步实现市政自来水的直接饮用标准和高标准的清洁空气质量,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和生活安全。国家须遵循发展生产与环境保护同步并进的原则,国家须通过立法促进生产和生活污染源的全部净化处理,逐步实现零污染的国家终极环保战略目标。

第十六条
1、神州圣地联邦公民依法享有社会福利权。由联邦、州、市、企业、团体等组织,构成多重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社会福利保障基本包括:社会安全保障、劳动安全保障、生活安全保障、医疗安全保障、特殊需求保障、最低收入保障、退休养老保瘴以及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保护性法律措施等。
2、神州圣地联邦公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权,建立在与国家经济实力相适应且与时俱进的基础之上;社会福利制度的设计,须遵循合理适度为原则和不助长惰性依赖为限度;公民福利权的实现程度和实现方式,须依据社会经济发展阶段量力而行,渐进适度的社会福利,可保障全民共享繁荣和经济健康发展。
3、神州圣地联邦建国之初,鉴于建国前遗害深重,政治腐败,经济畸形,环境恶化、民不聊生;国家建立福利社会须至少留有十八年以上的过渡发育期;宪法所确立的各项公民福利,在福利社会过渡发育期间,须依循保障重点、阶段递进、相对节制的稳健福利制度体系,发展经济积蓄国力逐步全面实现。

第十七条
1、神州圣地联邦公民依法享有住房权,国家须通过联邦的立法导向驱动和公益运营机制及智能政治运作,逐步实现居者有其房的民生安居目标。
2、联邦议会须通过立法建立居民自购产权房、自建住房、自租住房和国家廉租房、国家安置房等基础住房体系;保障人人均享有获得住房权利。
3、联邦须在建国后五年内,向社会无偿提供每类户型至少二十种国家推广房型的建筑设计图纸及相关建筑资料等,供自建住房的居民参考选用。
4、联邦须通过公益运营方式,推进民生安居工程的建设;联邦安居工程的各类福利住房,只能用作非公职家庭的免费安置住房或微价廉租住房。
5、联邦安居工程须以低收入者为主体;廉租房的租价,不得超过市价的五分之一;廉租房的租金,只能专项用于公屋修缮改造等公共福利用途。
6、联邦建筑基准法,须确保国内各类建筑设施的优质安全和以法定使用年限施工监理质量终身责任制及建筑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为基础而制定。
7、联邦公民的合法房地产,确有法定范围内的公共项目需要,须经法定公平合理的拆迁征用补偿;绝对禁止任何商业开发性的非自愿强制拆迁。
8、国家征用公民房地产须采用三位独立房地产评估师的中位市场评估价;另加五分之一的意外征迁精神损失补偿或其它可选择的更优补偿方式。
9、联邦须通过立法导向驱动和组合激励机制,促进城乡一体化、乡村城市化、城乡现代化,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和保障公民幸福的国家战略目标。

第十八条
1、神州圣地联邦视和睦的家庭和亲善的社会为人际关系基本价值;公民的婚姻家庭须基于两性自主自愿结合而建立,夫妇相爱、相合、相携、相济是维系婚姻健康的基础;国家须建立婚前义务咨询评估服务体系,促进和提高公民的婚姻幸福质量。联邦家庭法须以两性平等、敬老爱幼、照顾弱小为基础而制定。
2、国家确认生育是人的天然权利之一,每对夫妻至少可自由生育两个孩子;基于人伦亲和与人脉传承及性别平衡,无男孩的家庭可自由生育到有男孩为止;有男孩的家庭超过两个孩子,国家可根据人口状况确定超生法律责任,另有法律规定的人口稀少地区、人口绝少民族和特别社会时期、特别情况家庭除外。
3、国家依据人口密度、人口结构、人口规模、资源状况、政治能力、社会需要等综合因素,可通过立法给予特殊需要的地区、民族、家庭合理照顾,可通过立法施行经济层面的生育导向激励或超生制裁措施;绝对禁止通过立法实行强制堕胎绝育的国家计划生育制度;法定妊娠时限外的堕胎行为须负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1、神州圣地联邦的文化教育体系,建立在天道人本法则、自由民主价值、科学创新精神的基础之上;国家倡导天道伦理法则,弘扬自由文化精神,崇尚普世博爱价值,发展民族优秀文化,包容吸纳世界文明,荟萃人类文化精华。
2、联邦公民教育是以真理、真知、真才为基础和以素质教育为主体的民主教育体系;各类大学、中学、小学和各类成人教育机构的教科书,均须通过学生教材法定编撰认证程序,均须基于真理真知真相,均须剔除政治社会偏见。
3、国家须保障每个处于受教育期的正常青少年人,均享有接受国家基础教育的权利;国立学校法定连续学龄内中小学学费由国家义务承担;任何中学应届毕业生考取国立大学,均享有法定连续学龄内国立大学全额奖学金的权利。
4、国家须保障每个符合法定条件的教育事业者,均可依法创办大学、中学、小学和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等教育实体;国家尊重每个处于受教育期的正常青少年人,可选择符合地方文化观念和进行特色文化教育的权利。
5、国家须弘扬人类万族一家的人类主义民族观和世界共同发展的世界主义国家观;淡出狭隘的民族国家观念,清除文化遗毒,改良流弊恶俗,缔造普世大爱和睦的人类文明;促进和保护各个民族和各个地区特色文化的繁荣发展。
6、国家须通过立法导向机制和政治社会影响,系统消弱物质财富的非经济社会价值,系统提升精神财富的超经济社会价值,系统遏制滥用物权暴殄天物;维护社会文化健康和国家心理健康,推动公民的心灵成长和社会道德发展。
7、国家须通过社会结构优化和社会制度建设,推进政治文化和经济文化及社会文化的健康发展,引导国家从物质主导型社会到精神主导型社会过渡,建立起契合价值正义、结构正义、形式正义、制度正义、程序正义的文明社会。

第二十条
1、神州圣地联邦宪法所确立的民主经济原则,是国民经济得以健康繁荣的最高经济指南,国家须通过系统经济管理立法,不断降低国民经济的综合资源成本、国民幸福成本、市场机会成本、道德风险成本等经济运行成本。
2、国家须通过立法逐步提高居民实际收入的比重,促进和完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制度环境、法治环境、政策环境、税赋环境、安全环境、信用环境、投资环境、经营环境、消费环境、自然环境等经济环境的优化。
3、国家经济调控和政府投资行为的合理空间,限于矫正市场机制失衡和满足社会刚性福利需求;须防范过度宏观经济调控或政府投资行为可能导致的市场均衡破坏和经济体制畸形,保障经济的公平正义与市场的开放透明。
4、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若有确需政府投资的事业项目,须依法公益运营或拆分民营,政府最多只能以成本价格普惠全民。任何政府投资的项目,若能通过智能政治运作得到溢价增值,须全部用于社会福利保障领域。
5、国家各级议会和政府在议定和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前,须充分考虑对市场体制的衍生性次级效应;通常须遵循优先培育市场经济和优先发展市场隐性福利的原则;各级政府的涉财提案建议,均须经同级议会三分之二通过。
6、国家各级政府不得违背经济伦理和政治道德进行投资谋利,不得投资营利性工商项目与民争利,确保市场的公平开放和实现公民的经济自由;国家兴建的公共设施,只要不易衍生滥用浪费就可供给公众无偿或微偿使用。
7、国家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验收、结付等,须由同级议会的议员表决决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额度、进度、损益度等,须由相关议会特设委员会督导评估出具项目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
1、神州圣地联邦各级议会和政府,均须确立公民所有化、贸易自由化、税赋轻便化、币值真实化、竞争性市场、竞争性政治、宪政性法治、有限性政府为构成强大经济体的原则;它是国民经济持久繁荣、稳定、发达的基础。
2、国家各级议会和政府,须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均衡原则和谨慎开支节制预算的节约原则;适度积极的财政政策所造成的财政赤字,须在本届政府任期内消抑平衡,但涉及不可抗力因素或议会认可的特别预算年度除外。
3、联邦中央银行系统,须以维护币值和稳定物价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为指南;如果国内市场总体价格水平连续两年波动幅度超过百分之四,又不能提供财政政策不可抗力的理由,联邦议会据此可弹劾中央银行三位主要官员。

第二十二条
1、神州圣地联邦议会须通过立法导向驱动和体制机制激励,逐步建立零污染、无公害、低消耗、超环保、可循环的国民生产体系,不断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及资源开发处于良性可循环的方式实现。
2、联邦议会须通过立法促进经济秩序的健康理性和公平正义;除不可替代的特需品外,禁止一切侵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工商业生产,禁止一切侵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商业经营,禁止一切侵削消费者经济理性的工商业方式。
3、联邦议会须通过立法确立开放市场制下的通用工业商品厂标统价制、统价计税制、商品可溯源制、产品缺陷招回制、有条件退换货制等经济管理体系,营造出一个低物价、高质量、无毒害、有保障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
4、联邦议会须通过立法建立以消费者为主体的商业评价体系和行业准入体系;联邦营商法须以促进市场公平贸易和诚信经营及杜绝取巧为基础而制定;联邦从业法须以促进职员精工善业和服务质量及杜绝粗劣为基础而制定。
5、联邦议会须通过立法实行商业领域汰劣制;商者年度消费者投诉连续两年处于同业五一高位组永失该行经营权,因此转行超过三次永失全行经营权;工者年度消费者服务投诉连续两年处于同业五一高位组永失该行从业权。
6、联邦议会须通过立法重点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市场公平开放,促进贸易自由;除非非常必要,不得对民生基本用品进行贸易配额和经营管制,但针对特定不法企业或特定贸易领域的惩罚性贸易制裁或经营管制不在此限。
7、联邦议会须通过立法重点保护消费者权益;凡以假充真或缺斤少两者,受损消费者均可向商家追偿百倍于购买金额或短缺部分的法定赔偿;商家若为次级受害者,赔偿后可向上一级供货商追偿双倍于进货额的法定赔偿。
8、联邦议会须通过立法重点保护各类受害者权益;若为产品质量或设计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伤害,可追偿十倍于伤害损失的法定赔偿;若为诬证陷害和暴力伤害等原因造成的伤害,刑责外另可追偿十倍于伤害损失的法定赔偿。

第二十三条
1、神州圣地联邦实行以营销税、薪酬税和遗产税为主体税基的税制,但特定领域的调节性税种税率和导向性税种税率及惩罚性税种税率除外;分别轻重和总体轻税是确保民生质量大幅提升与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
2、联邦议会的涉税法律法规须遵循固定比例、纳税简便、低赋税率、低税成本为税政指南;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后须取消关税制度,实现高度的贸易公平和经济正义;藏富于民和涵养税基是国民经济得以强大的基本原则之一。
3、联邦议会的涉税法律须以促进经济正义和民生福利为宗旨;为保障经济公正和惠民物价,对于基本民生用品的税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十分之一,但针对特定经济领域或商品类别的调节性、导向性、惩罚性等特别税种税率不限。
4、联邦政府代表国家依法征收国税,国税由联邦、州、市依据等分比例直接划拨;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均衡发展,州、市政府不得另行征税;联邦议会代表国家向联邦政府和联邦法院及联邦检察院系统分别进行独立的预算拨款。
5、联邦议会须制定必要的法律规章,依法管理和使用属于联邦的国家财产;州议会须制定必要的法律规章,依法管理和使用属于本州的国家财产,自治市须依据相关本自治市的法律规章,依法管理和使用属于本市的国家财产。
6、国家各级政府依法管理的物资款项和公共设施及自然资源均为国家财产;国家财产是国民的公共财产,统一由联邦立法进行宏观指导;国家可分配的财产依据联邦、州、市等分比例直接划拨,公用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九。
7、国家各级议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等职能部门,除非依据法律规定方得支出国家的物资款项,除非依据法律规定方得使用公款公物;国家所有职能部门的公款公物收支帐目和财务管理工作报告,均须定期经常向社会公布。
8、国家各级政府机构,须为公民提供平等的政府公共服务和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须义务向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提供各类政务服务;除杜绝滥用浪费的法定工本费外,禁收一切行政管理费和咨询服务费等行政杂费。
9、国家各级议会机构,须分别以法定渐进方式,在不妨害地区经济活力的前提下,通过税收比例助让和财政转移支付等财政均衡手段,促进联邦各州和各地之间的经济均衡发展,逐步实现全国各地公民的相对均富和共同发展。

第二十四条
1、神州圣地联邦须建立联邦中央银行储备系统,统一制造和发行货币;未经联邦议会授权总统批准,任何州不得制造货币和发行政府信用券。
2、国家须建立全国统一市场,促进人员流、货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自由公正和透明;联邦和州议会不得制定违背公平正义的歧视性法律。
3、国家须建立宪法法治的法律体系,联邦和州议会不得制定侵犯天道人伦物性的法律和侵害宪法公民权利的法律及侵损善良民族文化的法律。
4、国家外交权属于联邦议会和总统;联邦各州未经联邦议会授权总统批准,不得和其它国家政治组织缔结任何政治条约或参加任何政治同盟。
5、国家官员未经议会授权或同意,不得接受非礼节性馈赠和非荣誉性职衔;政府接受捐赠由行政首长决定,政府援外捐赠须经同级议会通过。
6、国家须通过立法遏制政党政治垄断的产生;国家须通过立法抑制资金在政治选举中的作用;国家须通过立法给予公举候选人全额竞选资助。
7、国家整体须确认法外未明权利属于公民个人保留的权利,由公民个人自由行使自律自治,任何人和任何机构不得侵犯公民个人保留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1、神州圣地联邦是以宪政法治为制度保障的民主经济体;国家须立法建立公正廉明的法律制度,清除一切滋生腐败的制度土壤;国家须立法确立每个公民终生唯有一个通用银行财号和国家公职人员礼尚往来的正当范围及合法馈赠继承的申报备案检察程序等。凡被审判定罪的贪污受贿者,案值超过一周社会平均工资起刑,至少惩处每日社会平均工资百日刑罚并附带剥夺其全部公职退休金。
2、国家公职人员当做遵守法律持守公德的榜样和慕义若渴爱人如己的模范,当做勤勉好学精业善工的榜样和亲民若父从善如流的模范;远离法律法规禁区,远离不端不良行为;凡在职期间涉及黑、恶、黄、赌、毒不法个人行为者,须附带剥夺四年以上担任国家公职的资格;凡在职期间涉及贪污、受贿、枉法、构陷、迫害、渎职不法公职行为者,须附带剥夺三十年以上担任国家公职的资格。
3、国家公职人员须全心全力地为公民和国家服务;依法从政恪尽职守,不卑不亢谨言慎行。不得违法犯罪亵渎公职;不得违法乱纪贪赃枉法;不得打击报复构陷迫害;不得消极散漫懈怠惰政;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得指使他人违法犯罪;不得非法庇护违法犯罪人员;不得损害国家的政治形象;不得公款约请消费和公事之外使用公车公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国务招待和安保待遇等除外。
4、国家公职人员须持守公正贤明的道德操守;廉洁自律防微杜渐,不沾不染防腐未然。不得滥权谋取非法不当利益;不得接受任何非法黑灰报酬;不得接受违反法规败坏政德的委托;不得接受借用职权非法谋利的利诱;不得滥用政治职务影响力。国家各级官员不得接受除本职薪酬外的职务性报酬;国家各级官员和议员及其家庭成员,每年均须接受联邦检察院机构的公职家庭成员收入检察。
5、国家各级政府行政长官和议会议员,肩负着选民的政治委托和使命,肩负选民的政治希望和意愿;须持有精业为民和谦恭待民的善政精神,务必做到善政者;万事当以民为本、以民为纲、以民为怀、以民为大;万务当以万民心为心、以万民需为需、以万民忧为忧、以万民乐为乐;万法当须公正立心、道义立法、良谋立策、善本立政;万政当须执政当公、行政当勤、策政当善、为政当廉。

第二十六条
1、神州圣地联邦所有公职向全社会开放,竞职优胜者任职;任何担任国家公职者,均须宣誓忠于公民、忠于国家、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后就职。
2、国家为保障政治公正,实行国家公职人员非党化;任何担任国家公职者,除联邦议会的政党咨政员外,均须注销党籍和宣誓政治中立后就职。
3、国家公职人员反映国家的政治面貌,体现国家的政治精神;均须恪守国家的法律规章制度和持守高尚的生活道德标准,依法分类着装和标识。
4、国家实行严格的公职录用标准和绩效考核制度;除法定类别的国家公职人员外,均须实行聘用合同制和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五一末位组淘汰制。
5、国家公职人员,除法定类别的国家公职人员外,均须实行复合绩效工资制;普通公职的复合绩效工资水平,须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总体持平。

第二十七条
1、神州圣地联邦建立在正大光明的基础之上;国家实行开放式党团制度,公民可依法创办或注销政党和社团组织与加入或退出政党和社团组织。
2、联邦成年公民根据个人政治倾向和政党公信力自由注册入党或注销党籍;个人注册在某个政党名下即为该党党员,但不得同时成为多党党员。
3、联邦成年公民根据个人职业、爱好、才能、资格、权益、信仰、倾向和社团公信力及社团组织规则等,可自由注册加入或退出某个社团组织。
4、国家禁止未经注册以武装乱党或黑恶团伙的方式和以一党独裁专政或阶级团体私利为目标及以暴力控制垄断社会为宗旨等非法组党结社行为。
5、国家倡导公正、和平、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等普世价值,禁止宣传反人类的极权暴政、专制奴役、阶级仇恨、恐怖杀戮等邪恶蛊惑伪论。
6、国家秉持公平正义的党制原则;禁止谋求阶级团体私利或持有纳粹极权主义等邪恶理念的团体注册政党;禁止哗众自诩的投机团体注册政党。
7、国家禁止政党和社团创办传媒和学校,禁止政党和社团私立武装和经商,禁止党员团员宣誓效忠,禁止收取党费团费,禁止政党性团体游行。
8、任何政党和社团的一切费用,概不得从国家财政支出;政党和社团的经费须以该组织的公信力,依法定的个人捐献最高限额或限比募捐自筹。

第二十八条
1、神州圣地联邦议会负责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州议会负责制定地区性的法律;联邦议会和政府与州议会和政府系统,分别独立行使联邦和州的立法权与行政权;联邦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分别独立行使全国家的司法权与检察权。
2、联邦建政结构由联邦政法系统、州政法系统、县政法服务系统、市政厅政务服务系统构成;县政法服务系统由联邦和州分别依法拨款提供联邦和州级政府服务,市政厅政务服务系统由联邦和州分别依法拨款,公民依法自治。
3、联邦整体的建政结构平等、城乡建制平等、公民身份平等、社会保障平等、公共服务平等;国家在政治平等的基础上,联邦、州、县、市政府机构各司其职,必须为每个公民提供完善的政法系统服务和优质的公共产品供给。
4、原行政省和直辖市改制为联邦州,原市、县政府改制为专职服务县,原城区改制为若干个创业发展型公民自治市,原乡镇改制为休闲养老型公民自治市,原城区街道和行政村寨改制为市街区,构建国家城市化平等化的格局。
5、联邦政府依法分设驻州行政署,署长须经总统提名和联邦参议院三分之二通过;行政署负责监督指导县、市议会政府实施联邦法律;州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县、市议会政府实施州法律;县、市议会政府负责实施联邦和州法律。
6、联邦州各县议会政府机构,是基于为各县境内每个公民提供联邦和州政府服务及为各自治市提供平等化公共服务辅政支持而创制设立,只拥有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委托的权限和责任;县议会政府对市议会政府没有行政管辖权。
7、联邦州内各自治市议会和市政厅机构,是以向本市居民提供行政管理服务为主旨的公民自治机构;自治市具有行政管辖权和财政收入权,它的主要政治职能是负责实施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它是构建公民社会的政治体制基础。
8、国家各级政府机构,须忠实执行法律,竭诚服务公民,依据法定规则权限执法行政;政府间若有行政法律争议等,提请相关行政法院裁决;若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行政法律争议,由联邦最高法院分设的联邦宪法法院裁决。

第二十九条
1、神州圣地联邦各州遵循联邦宪法条例和精神,结合州情制定州基本法;州基本法须经州议会五分之四通过后,再经联邦议会四分之三通过。
2、联邦各州依据州基本法组建州议会和政府机构,各县依据州法律组建县议会和政府机构,各自治市依据联邦法律组建市议会和市政厅机构。
3、联邦和州议会均实行二院制,县和市议会均实行一院制;联邦、州、县、市的议会议事规则,均须依循《罗伯特议事规则》为基础而制定。
4、联邦、州、县、市议会通过的法律议案,均须交由同级政府行政长官批准,如果该议案未获批准,即进入复议或搁置或强制通过议案程序。
5、联邦各州议会任何一院提出的法律议案,须经另一院复议通过,再经该州中级法院派出的三名立法违宪审查员专项违宪审查三分之二通过。
6、联邦议会三分之二通过可对认为违宪或不良的州立法行使终议否决权;超过半数的州议会可对认为违宪或不良的联邦立法行使否决复议权。
7、联邦各州、县、市议会,有属地监督审查权;州、县、市议会对联邦常设本州、县、市的行政、司法、检察机构公职人员,有同级弹劾权。

第三十条
1、神州圣地联邦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检察系统所确定的国家机密范围和国家机密标准及国家机密细则等,均由联邦以《国家机密法》确定。
2、国家各项非机密性文件和施政举措等,均须公开而透明;国家须向需要了解国家机密以外相关政府机构文件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3、国家各级政府人员,若隐瞒损害公众利益的事实信息或采用损害公众健康的低劣标准,须弹劾政府的主管官员和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1、神州圣地联邦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检察政治系统,建立在有限权力高效运行的体制之上,建立在无限监督多维制衡的机制之上,建立在消除政治歧视和权力压制的结构之上,建立在消灭官僚主义和奴役主义的程序之上。
2、国家秉持公平公义的政治道德标准,任何犯法、枉法、渎职、失职、滥权、越权均属于不法行为;任何人对于任何不法行为,均有监督检举权;各级议会对同级和下级议会议员与同级和下级各类官员职员,均有弹劾免职权。
3、国家公职人员,对于各类不法上级和下级公职人员,均有监督检举权,可到相关督察或检察机构检举公诉定罪后免职,可到对方同级议会作证弹劾通过后免职;若为公民选举的长官被免职,重新选举新的长官续任余下届期。
4、国家各级官员,对于各类下级公职人员,均有秘密调查权;对通过选举和议会任命的不法人员,可到己方同级议会举证弹劾通过后免职;对其它不法公职人员,可到对方同级议会举证相关委员会五分之四准弹劾通过后免职。
5、国家各级官员,唯联邦行政、司法、检察系统最高长官和州长,对本系统各级机构非选举人员,有行政调职权;唯联邦系统最高长官和州长,对法定部门官员,有任命提名权;县长、市长须提请议会推举人选供其签署任命。
6、国家各级官员,唯总统和州长对本系统各级机构所有人员和县政府及市政厅所有人员,有行政免职权,但军官的任免调转等另依军法规定;国家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检察机构长官,对本系统下级所有人员,有弹劾提请权。
7、国家各级官员,包括总统,均无升职、降职、转职权;各级官员职员的升职降职,均由职务绩效测评考核或同级全员职务选举或议会通过任命提名等程序决定;各级官员职员的转职辞职,均由自主申请测评考核等程序决定。
8、国家各级官员,概无超出执行法律和议会授权以外的任何权力;各级政府行政长官的政治建议,须首先提交同级议会审议通过后,议会再以议案的形式交由政府行政长官执行。非民选和非特种官员,均实行集体决策负责制。
9、国家各级长官,对于由议会表决推举供其签署任命的人选,可行使行政否决权;该人选连续两次遭到行政否决之后,若经同级议会四分之三重新通过,可推翻该项行政否决,同级长官对议会强制通过的任命只有弹劾提请权。
10、国家州级及上公民选举类长官,若为首次当选升任该项职务,当选后即可获得其法定任职年薪三分之一的任前安置金;侯任者应迅速妥善安置个人事务,全心全力地投入本职工作;侯任者享有与现任长官同级的安全保护。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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