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中国宪法草案 No. 07
No. 07 未来中国宪法
起草人:牛惜恩 初稿:2009年4月19日
废除现行宪法(辑录人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三权分立的理念为基础,以自由、公正、民主、人权为背景,考虑中国的现实,理性、科学地制订新中国宪法。改人治为法治。妖共自我标榜法治,实为虚伪的人治。两千多年来,中国从未有过真正的法治。若干民运人士此前提出过不下7部未来中国的宪法草案。有的是中华民国宪法的翻版,有的脱胎自美国宪法,有的是和妖共妥协的宪法。有以联邦制为出发点的,也有主张共和制的。这些宪法草案都被专业人士评议过。本邦认为这些宪法草案都不适合新中国,特别是保留妖共的妥协草案,把妖共当成中国人民的功臣在宪法中安置,散发着被妖共特务操纵的强烈臭味,肠胃承受力差的,看了就会恶心呕吐的。本邦在此提出一套全新的草案,它的科学性从国家体系框图上一眼就能看出来。
三权制是国家政治风险最低的一种体制。实际上妖共之前的中国多数朝代都在朝这个方向努力,如汉代的三公制,只是在帝制下不可能真正实现。中华民国创制了五权制宪法,其理念是科学的,但结构上不合理,五院置于总统辖下,导致了蒋氏独裁的产生。美国人率先真正实现了三权制,走上了自由幸福之路。
逾百年的实践表明,各国的三权分立制体系都有或多或少的不足。如议会两院制是把立法机构拆分为二,在现代就是纯属多余的官僚性的,是历史造就的不合理产物;联邦制因两级立法导致法律混乱,美国的实践表明“地方立法不能违反联邦宪法”这种文字法律约束并不能阻止混乱的产生。两院制和联邦制都是狭隘的产物。本邦认为,新中国宪法应从各国宪法取长补短创制,吸收中西融合的五权制宪政理念。本邦构思的三权体系中,宪法有国民、国会、司法和行政四大主体。对这四个主体法律地位的处理原则是,权重则法轻,法重则权轻,以调和三权平衡。三权分立不是三权等分,也不是将三权置于同一层次上。基于立法独立,司法独立,政法分离,军政分离的原则。任何人都不能游离法律之外。国民将在宪法中被赋予监督、评议权利。四大主体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以最大限度地达到理性、法律至高无上。宪法规定立法的原则,国体、国家结构,国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土地关系,各机构的基本职能、相互关系、运作方式等。宪法须在内容上完整,体系上严谨,没有逻辑漏洞,保证一次性启动后不借助任何辅助条件、单单依靠宪法本身就能维持国家的初级运转。土地是国家存在的基本前提,土地关系必须在宪法中条陈。
三权制体系法律运转的自由度大。法律至高无上时官司会众多,可能会超出司法机构受理能力的极限。在国民教育水平普遍低下的今日中国,这个问题必会特别突出。由于较之行政司法人数相比国民众多,为避免国家陷入无休止的官司泥沼,应通过立法对相关条件予以约束、强化或弱化,在程序、准入、启动、罚则等方面高调来补偿、防范和保障,重刑诬告、伪证、欺骗、栽赃、作假等。民责法以公正,法责民以诚信。新中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如下。需要说明,算不上草案,只是个框架。更多是对制宪的考虑,尤其是完整逻辑体系的构建。编号是为了完善时的方便,没有严格厘定顺序,措词也没有法律格式化。只是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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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居住在……地区的人们,将以本法为准组建国家。我们一致认可,发生在这块土地上的、与这块土地相关的一切行为,不管是来自个体的,还是来自群体或组织的,将受本法约束。
第一条 国名全称为“中国”,英文“CHINA”。
第二条 国家体制为总统负责的共和体制。
第三条 国家体系结构为:
第一篇 国民和国土
第四条 所有国民初始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条 为害他人自由和安全如强奸等,法律地位降低,直至一切法律权利被剥夺即死刑。法的精神是补偿。妖共鼓噪废除死刑,是害怕被人民清算,在为自己准备退路。
第六条 法律保证国民人身、住宅和私有财产的尊严,保障个人隐私、名誉和人格的尊严。
第七条 不得以人身做抵押。
第八条 国民包括在押犯反抗压迫的权力经由法律途径实现,法律保证这条途径自由、通畅无阻。即禁止罢工、罢课、罢市等,因为这些行为意味着法律瘫痪了,意味着法律通道受阻。但不妨碍公共安全的和平性质的集体语言文字宣泄不在此列,因为它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是一种共同意愿的公开表达。
第九条 国民在国土上有自由往来、自由停留的权利,法律规定的禁区除外,如军事区、私人住宅;亦不得危害、妨碍公共利益,如在马路中央歇息。
第十条 国民有权选择自己死亡后的遗体或部分器官的处置方式,如器官捐献。
第十一条 国民须遵守法律。
第十二条 国民有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国民有保卫国家的义务。
第十四条 国民应该爱护环境。
第十五条 土地和水域名义上属于国家。除了生存居住、公共使用或国家使用(如道路、桥梁、公厕、公园、军港、博物馆、图书馆、公立学校、政府办公场所、城市水源等)外,一律有偿使用。国家把持土地和资源的目的不是要占有它、拥有它,而是合理地利用、分配、管理,终极目的是为全体国民造福。土地是立国之本,而在妖共,一个村长居然就有土地处置权,地痞无赖可以随意霸占海域、各种资源。
第十六条 国土由国家按性质分划。国土分已占据国土如政府办公场所、私人住宅,不分配国土如道路、古迹占据地、公共水源、自然保护区等,和可分配国土。可分配国土分为生存居住储备国土、可购置国土和不可购置但可租赁的国土如海域。国民可购置土地,每人可购置的最大面积为0.64平方公里(待议。考虑是,控制个人土地占有达到威胁分裂国家的程度)。购置部分课税。私有土地可按法律程序转让、租赁、买卖、抵押、继承等。土地买卖公开。
第十七条 每个国民拥有一块土地(比如50 平方米,待议),用于基本生存居住。满一周岁即有。可以随固定住址迁移,不能分割、买卖和转让,不需要纳税。国民死亡或移民后,继承人可以选择将居住土地上交国家,也可以选择纳税使用。上交或纳税都在国民死亡或移民后7个月开始。
第十八条 国民占有土地超出法定享有的部分,按照使用性质(如居住性质,娱乐性质、商业性质,生产性质等)纳税。非盈利性、非享乐性的教育、环保、慈善等用地,用地额度立法规定,税额减、免。
第十九条 以农耕为业者,除居住土地外,同时配给一块生活保障土地(如每人50平方米,待议),免税,以鼓励农耕。小于18周岁的国民不配给。以农耕为业者需租赁一定面积以上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第二十条 以农耕为业者,有优先、就近租赁农耕用地(包括水域)的权利。已租赁的农耕用地不得它用。遭遇严重天灾的,如洪水导致当年颗粒无收,可以申请国家补助。
第二十一条 除科学试验、医药等目的外,农耕用地不得种植毒品植物。因耕地极其紧张,烟草种植在一定面积以上实行审批监管制度,课以重税。
第二十二条 为牧民、渔民设置公共牧场、渔场。
第二十三条 国民住宅属私有性质,没有特殊的法律程序授权,任何人不得搜查、侵犯、侵占。
第二十四条 每个亡灵可有0.5 平方米(待议)、可以延续60年的免税墓地。超出部分由相关人纳税使用,且不得超过5平方米。对国家和民族有巨大贡献的不超过50平方米,先贤祠不超过500平方米,须中央政府审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可作为国家奖励,由总统颁发。土地奖励公开,一次或累积奖励面积不能超过个人可以购买面积的一半。
第二十六条 国民有择业、迁徙、通信、言论、移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七条 18周岁以下国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一定年龄和教育程度的国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九条 满7周岁的国民有独立的起诉和出庭作证的权利,有精神疾患的除外。
第三十条 15周岁以上(含15周岁)的国民须对自己的刑事罪负责。界定负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应该考虑生理上的成熟以及对基本法律常识的了解,而不是目前采用的‘成年’年龄,因为将‘成年’年龄界定为18周岁是人为的、没有生理学依据的。
第三十一条 任何民事或刑事事件可直接向法院或刑侦部门起诉(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中共的黑暗统治下,国民成了政府鱼肉的对象,毫无人权可言,政府对国民的无数令人发指的侵权、迫害事件,国民控诉无门,只能在大街上喊冤,到网络上哭诉,用自杀抗争。何其哀也!这种吃人的制度将随中共一起埋葬。
第三十二条 精神疾患的法律鉴定须公开操作。
第三十三条 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监护人负连带责任。废除虚伪伪善的相关法律。举例而言,精神病人伤害健康人案中,按妖共法律,精神病人不负责,健康人白白受侵害。这是袒护病态,鼓励变态,欺压、虐待健康,是邪恶。这种伪善的法律导致一有刑事案件出现,趋之若鹜的都去申请精神病鉴定以逃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惩罚性对等追究,或者说超额补偿的原则制订刑律。
第二篇 国家机构
第三十五条 人员编制整体控制,官民比例需在1:95±9。战争时期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资质立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职人员工资立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再分配原则立法规定。决不允许象妖共那样的随意给某一部分人增加分配额。公务员又是涨工资又是补发工资,那其他人呢?
第三十九条 税收立法规定。
第四十条 公职人员财产公开。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不得因女职工生育而将其辞退,但可申请从税收中补偿。补偿额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上级对下级评议结果可作为弹劾依据。下级对上级评议结果作为晋职依据之一,特别是品德性格方面。
第四十三条 凡被弹劾免职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再进入国家公职人员系统。决不允许象妖共那样在一个地方犯罪被免职了,就换个地方继续做官。
第四十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从专门考试通过的人员中产生(第一届补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立法、司法和行政人员的资质分别要求。民选:议员。代议:总统、副总统。考试+竞聘:普通公职人员,法官。考试+竞聘+推荐:监察员。考试+竞聘+评议:省长,市长,军官。详细专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每个系统只对自己的职能和法律负责,没有跨越任免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各系统人员不能在另外系统兼职。这方面妖共荒唐无耻的例子多如牛毛,公安局长可以兼任司法局长,自己犯罪自己审。
第四十七条 行政管理收费成本原则。如营业执照收工本费,商检收成本费。
第四十八条 全民福利制。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立法规定。
第一章 国会
第四十九条 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有对宪法的解释权。
第五十条 国会的职能是:立法;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和最高监察院监察官,军队高级官员的信任投票;审议批准政府预算;审议批准国债发行;批准国界变更;批准国际借贷;战争授权,等等。国会职能规定原则考虑之一是,防止总统独裁。
第五十一条 只设置一个立法机构即国会,不设置分支机构。今日中国,妖共就是政府,政府就是法,随便一个政府部门都有立法权,随便一级政府都可以立法,以至无法无天。总统实行代议制而不实行普选制的考虑是,其一代议制易监督、操作,费用低,其二国民大多数受教育水平低,又都被妖共洗脑了,这种局面在几十年内不可能根本改善,在这种局面下主张普选制是务虚的个人权利满足心态、对国家民族不负责任的假民主。让一个普通国民透彻、正确、全面的认识、评价、筛选几个总统侯选人的任职能力是困难的,但是客观评价生活在他附近的一个人是否具备议员的资格是容易的。代议制的缺陷可通过设置较多的议员名额来解决。
第五十二条 国会为一院制,固定为1966名议员,可增至1989名。1966名为选举份额,增加的23名浮动名额为非选举份额,为荣誉议员,保留给退役的总统,以及由总统提名并经国会投票通过的,在自然科学、农学、医学、生态学等领域以其卓越的成就为国增光的国民。
第五十三条 荣誉议员终身制,除非被弹劾。荣誉议员享有议员的权利,自主参加国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有选举权的国民从候选人中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议员。候选人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上,具体条件法律规定。按行政区人口数量分配名额(按目前人口大约每70~73万人分配一个名额)。以市级行政区为名额分配单位。选民数量相差过大的行政区从临近行政区调配。各行政区人口数量以最近一次人口统计数据为准。
第五十五条 候选人自荐或由选民推荐。候选人资格由选举机构统一审查。按得票顺序确定选举结果。
第五十六条 议员任期6年,每3年改选一次,每次改选一半。连选连任。国家负担议员选举费用。总统和议员的选举都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选举审查监督机构受理举报。
第五十七条 设正副议长各一人,由议员内部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八条 议长专职。议员可兼职,但须是非公职,以获得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生活体验。议员所在企业应扣除其参加国会会议期间的工资,但不得解职。议员报酬法律规定。
第五十九条 议员和总统选举定期制。
第六十条 非因特殊情况,如疾病、生育等,议员须按时出席国会会议。议员不能参加会议时,可通过网络远程投票,规则立法规定。议员代表国家履行职责,不得因议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所表达的观点及投票倾向而被要求承担责任。本邦以为,宪法某些条款的制订应该考虑吸纳今天的科技条件,改善古老的运作模式,如远程投票,特别是可以借助网络增加执法和监督的透明度。
第六十一条 国会决策方式为投票表决。任何提案都只做一次表决。
第六十二条 凡内容牵涉宪法的提案,须在表决前提交宪法法院做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同时并反馈立法技术评价和建议。
第六十三条 宪法修订案以外的提案,采用2/3通过制。赞成票和反对票恰好在2/3时,按通过算。否决的提案,在投票中获得2/3~1/2之间赞同票的,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不足1/2的5年内不得再提出。
第六十四条 国会设置独立的行政保障机构,按职能设置常设机构。在法律、经济、农业、军事、外交等专门领域设常务办公机构,负责召集各自领域会议。各领域得独立工作,以初步审查立法提案,有返修权、否决权,没有通过权。各专门领域议员人数在51~69人。议员依专业特长,可在多个领域任职。初步审查1/2通过即提交国会进入立法程序。综合性或不能划定到某个领域的提案直接提交国会进入立法程序。
第六十五条 立法程序法律规定。战争提案只讨论辩论和投票表决两个程序。战争提案需在4日内反馈总统。战争提案可以秘密表决。
第六十六条 法律在通过后12日内由总统签署公布。法律在公布后次日即开始生效,但该法专门规定了生效时间的除外。总统如反对,可以在12日内向国会提交载明理由的书面文书,要求对其重新审议。如果该法律由国会重新通过或修订后重新通过,则不需再提交总统签署,自动成为法律。
第六十七条 议员、法官、监察官和政府有立法提案权。议员、法官、监察官可单独提案,也可联合提案。政府以设定的行政区为提案单位,政府提案提交总统,由总统决定是否提交国会。
第六十八条 有选举权的公民有立法建议权。立法建议仅供议员提案参考。这同样适用废止某部法律的提案。
第六十九条 国会可以基于某一少数民族生活习俗、文化或地理特点等,制订在某一地区如新疆和西藏,或某一种地理环境下如沙漠,适用的专门法律。这相当于在联邦制下,国会代替地方议会立法。
第七十条 国会可就立法背景、公共利益等事项进行调查。基于此种目的,国会任命一调查组,该调查组在进行调查时,还具有与司法部门同样的权限。
第七十一条 国会不得委托政府或社会团体行使立法权。
第七十二条 任何政党不得进入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政治组织和宗教组织。
第七十三条 国会自动运转,永久存在,任何人无权解散国会。这意味着,不管这个国家发生什么天大的事情,都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自动运转通过全体议员会议定时、定期、定点制实现,每年三次,总统和议员选举的年份四次,但对总统的弹劾和战争提案表决适时召集。
第七十四条 国会会议是公开的,但国会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非议员公职人员若被要求,有出席国会会议的义务。出席国会会议的公职人员可以要求发言。
第七十五条 专业技术领域立法时,国会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讨论,或专门会议咨询,或国会认为合适的其它方式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
第二章 司法部
司法部本部为行政部门,负责资质考核(法官、监察官(员)和律师)、人事、财务、监狱管理等,没有司法权,只是保障司法系统的运转。司法部长规定为行政人员,由总统提名,国会信任投票,任期4年,最多可连任3届。在妖共,司法部门在党的领导下,在政府和国民的纠纷中充当政府的二狗子,不是法律的守护神。形式上隶属总统,实际上独立于总统。目的不仅在于削弱其权力,更在于逻辑体系考虑。
第七十六条 司法独立。司法机构只对法律负责。
第七十七条 司法部设两个彼此独立机构,法院和监察院。
第七十八条 法院只是被动地受理案件,没有侦察权。法院主要适用人之间案件,对象为民与民、民与军、民与企业、民与政府、企业与政府。监狱隶属法院。
第七十九条 监察院是法律监督机构。与法院、政府平行设置。职能是违法或涉嫌违法事件的立案和调查,监督政府实施法律,财政审计监督。司弹劾。可独立对总统以外的任何政府或政府部门、公职人员的公职行为的合法性调查、侦察或立案。监察院与法院区别在工作程序和对象上、职能上。监察院主要适用法与人之间案件,对象为法与政府、法与法院、法与军队、法与企业,或者不足以起诉的民与政府之间的事件,如刁难、行政不作为、贿赂等。监察院主动工作,但不司刑事案件。
第八十条 监察院立案分级制。监察官(员)施行资质制,有资质者即有独立工作权。有调查权、侦查权和拘押权。监察官的工作保障立法规定。企业行为如银行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由政府的专职机构负责。
第八十一条 弹劾是针对公职人员。处置分警告,降职或免职,开除公职。被弹劾人有抗诉、评议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弹劾事件公开。弹劾案交叉受理。弹劾案由3名以上监察官(员)处置。凡弹劾皆以事实为依据。弹劾细则立法规定。
第八十三条 立法、司法、执法机构的人员都没有弹劾监察官(员)的权利,只有非公职国民可以提出弹劾动议。
第八十四条 国民可就具体违法事件向监察院控告某一地方政府部门或具体公职人员。
第八十五条 对议员的弹劾提案提交最高法院。
第八十六条 对监察官的弹劾由上一级监察机构依据国民评议公开审理。对最高监察官的弹劾由宪法法院审理,由7名法官合议审理。
第八十七条 对法官和政府人员弹劾由同级监察院处置。
第八十八条 法官和监察官(员)一经任命,非经弹劾程序不能免职。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主动辞职的,需报司法部备案。如果被弹劾人有在办案件,弹劾程序须在案件审毕后启动。有在办案件的,不得被调动岗位。不得设置特别法官或专门法官。法官之间仅因职责不同才有所区别。
第八十九条 设三级法院,审理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两级法院审判制,审理法院至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至最高法院。
第九十条 一审案件由一名法官受理,上诉案件由三名法官合议。本着公正、事实的原则明确界定上诉条件。妖共的法律原则是伪善,不是公正,所以才会有众多的荒谬的上诉案件。
第九十一条 最高法院只受理办理国家事务、原则性事务、跨地区事件、上诉法院案件、需交叉审理的弹劾提案、叛国案、重案等。最高法院施行合议制,3名法官审理一审案件,5名法官审理上诉案件。
第九十二条 最高法院的任何判决均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高于行政命令。妖共很搞笑,法院的判决政府可以不执行。
第九十三条 设宪法法院,隶属国会。宪法法院固定为15名法官。宪法法院司对总统和最高监察官的弹劾提案,对宪法的纠缠案,违宪审查,选举诉讼,政治组织合法性的审查,国会和总统的法律咨询。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的区别是,最高法院的判决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弹劾案除外),可以主动调取下级法院受理的案件直接审理;宪法法院的审理或工作结果提供给国会等相关机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即宪法法院只负责审理,行政处置命令由国会等相关机构根据审理结果做出,宪法法院不主动审理任何案件。宪法法院旨在完善法律,重在“基础理论研究”,最高法院旨在维护实现法律,重在“应用”。
第九十四条 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各设院长一人,由各院法官自行选举产生,选举分别由议长和司法部长组织。各级司法官长官每5年重新内部选举一次,连选连任。
第九十五条 审判公开,法律规定须秘密审理的除外。
第九十六条 不单独设立针对某一群体的法庭,如军事法庭。
第九十七条 国会和司法部设法警。法警只执行国会议决、法院和监察院的判决。法警执行公务不受限制和管辖。司法人员犯罪,从重处罚。
第三章 政府
政府人员专职。
第九十八条 政府是执法的主体。政府的职能是实现和保障国民的各项宪法权利,发行货币,组织国防军,保护国家安全,维护领土完整,国际往来,发展科技,改善国民生存环境,促进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富强,资源评价和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规划,公共卫生、免疫和教育,公益服务,国土规划和管理,道路建设养护,公共图书馆建设,文物、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十九条 政府机构依据管理和执法需要设置。分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常设机构的设置和取消立法规定,临时机构由政府设立。
第一百条 中央、省和市三级行政建制。省作为中央政府派出机构,协调、上传下达机构存在,有少部分的行政管理职能如垮市行政区的事宜,不司某些具体行政职能如税收、土地管理等。这类似古代的郡县制。省建制的设置考虑,一是国土面积太大,有必要设置中间辅助行政,二是作为总统候选人的储备库,以规避传统总统制下候选人有可能不谙国政的缺陷。以土地面积和人口数量划分市行政区。
第一百零一条 各行政区不得采取妨碍行政区之间人员和物品自由流动的措施。行政区之间不得征收输入税、输出税或过境税。
第一百零二条 不得限制公民在国境内公共区域从事其职业的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 政府不得以国家名义兴办盈利性企业。但可组织战略物质、国家安全物质如核燃料的生产。
第一百零四条 唯中央政府有与其它国家缔结条约的权限。唯中央政府有发行货币和债券的权限。
第一百零五条 求贤院司全部公职人员的资质的考试认定,档案管理,公职人员竞聘的组织,议员选举。
第一百零六条 总统代表国家。总统是政府的最高官员,是军队最高行政长官。总统有权授予国家荣誉。
第一百零七条 总统候选人只能出自现职省长和副总统,年龄在42~66周岁。即对于国家而言总统候选人必须经过政治和治国的历练,从市长开始培养总统候选人,对于个人而言从政是意愿性的、意向性的,从竞聘市长时起从政目标就是当总统。候选人自荐。候选人资质由求贤院审查。合格者由国家出资安排竞选,公开宣传其政治理念、治国构想等。总统由议员秘密投票选举产生。得票最多的当选总统。出现并列第一时,由未到场投票的议员秘密补充投票决定。副总统由当选总统从自己以外得票数排在前3名的总统候选人中选取。总统和副总统就任后不得兼任某政党的职务。
第一百零八条 设咨政院。目的是扩展总统的经验和智慧。咨政院仅有成员,没有组织机构。卸任的总统、副总统是当然的成员,其它由总统秘密聘任,身份仅对总统、副总统、总统办公厅厅长和国家安全局局长公开。人数在45人以内。职能是提供总统咨询,有权直接向总统提出建议,没有行政职能。总统不得委托咨政人员做民意调查等。报酬、装备、运转程序、保障等立法规定,除报酬外不公开。
第一百零九条 总统任期4年,连选连任,但和平时期最多不能超过2届,战争时期最多不能超过3届,且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在总统任期届满或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龄前三十日内,国会需选举出新的总统。
第一百一十条 总统就职前需举行遵守宪法忠于国家的宣誓仪式。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国会议员有弹劾总统的提案权。弹劾总统的提案须有18名以上议员在一个月内联名或各自独立提出,国会才能进入立案程序。国会委托(授权)最高监察院调查,委托(授权)宪法法院审理,由9名法官合议审理。国会依据审理结果投票作出是否罢免总统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副总统在总统出现意外或被罢免时继任总统。任期为续完原总统任期。总统副总统皆缺时,议长临时代行总统职权,并组织在30日内选举出新总统。
第一百一十三条 政府官员分级聘任。中央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由总统聘任或提名。各军种最高官员的聘任需国会信任投票通过,否则须重新提名。总统只有对中央政府最高官员聘任的权力。省和市政府长官负责对本级、本地方政府官员的聘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求贤院长官由总统任命。省长、市长由求贤院确定。省长从市长产生(考试+职员评议)。市长从地方行政官员产生。各级长官只能从合格的应聘人中挑选职员。有聘任权,停职权,无解职权。解除公职需通过弹劾。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命令不得违宪。除了法律规定总统享有的特权外,行政命令不高于法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战争提案只能由总统提出。战争授权在国会。宣战权在总统。国会2/3以上通过即为授权,总统可择时宣布战争;否则战争提案流产。但是,如果国家受到不宣而战的、突然性的核武器打击,总统可以不经授权,即时宣布战争令。
第一百一十七条 军队职责立法规定。军队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勤须国会临时立法授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构的职能和权限范围、工作程序、时效性、与监察院和刑侦部门的关系等立法界定。国家安全机构例行工作是在法律规定的专属事务。但是国家安全准则有一定程度的法律上的超越性。这种超越性的使用权在总统,不在这一机构的官员,而且这种权力的使用须书面写明证据、理由、具体执行范围、执行时间等详细信息,由总统签署授权,由国家安全局局长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现在的检察院将改为刑侦机构。撤消现在警察机构的刑事侦察职能,划归刑侦机构。刑侦机构被动工作,即侦查职能只能是针对已经发生的具体案件行使。这与监察院和国家安全机构不同。没有足够证据和法律程序授权,不得监视国民。
第一百二十条 公共安全机构即警察局隶属政府。适用对象为法与民、民与民、民与企、民与公共安全。职能是社会与公共安全维护、民事和刑事事件处置,超出范围者交刑侦部门立案。没有侦查权。有3小时以内的限时羁押权,目的是等待向刑侦部门移交。在妖共,给了警察无限大的权利,警察不是公共安全的警卫,而是党卫队,是妖共的打手。
第三篇 杂项
自由择业和户籍制度是矛盾的,取消、改造妖共那种僵化的户籍制度。户籍实行动态化管理,即户籍信息联网,在国内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管理任何一个人的户籍信息。户籍信息随着个人住址的迁移随时变更。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不得制订赦免罪犯的法律。任何人无权赦免罪犯。因为这相当于个人有超越法律的权限。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得设立国家宗教。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不得指定某政党为国家执政党。禁止以任何形式重建已被解散的邪教组织中国共产党。
第一百二十四条 禁止蛊惑性、迷信邪教性、持有偏狭理念、维护部分人或某一阶层人利益的政治组织注册、存在。政治性组织的设立须政府委托宪法法院审查是否违宪。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任何政治组织的运转费用不得由国家财政支出。国家给予竞选执政的总统、副总统、省长、市长所在的政治组织一次性奖励。
第一百二十六条 禁止创设宗教组织。禁止宗教组织和政治组织拥有土地和产业。
第一百二十七条 禁止向18周岁以下国民传输宗教。
第一百二十八条 禁止人口买卖。
第一百二十九条 除国旗和国徽外,国家机构不得另外设计和使用其它标志。国家机构以国徽和汉字的组合区分。废除军旗、警徽、海关徽标等。所有政府机构必需悬挂国徽。任何非政府机构不得悬挂国徽。中国所属的任何机构、民宅等均可悬挂国旗。任何政治团体的旗帜或徽标不得悬挂在政府机构,亦不得使用或模仿国旗、国徽充作团体、组织等的标志。
第一百三十条 授予国民荣誉及奖励等立法规定。政府无权依据政治需要等肆意颁发、确定奖金额度。
第一百三十一条 汉语为国语,汉字为通用文字。有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允许共用该民族语言和文字。
第四篇 宪法修订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宪法立法精神应是有利于人类进步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宪法修订案需31名(待议)以上议员联名提出或就相同的内容各自独立提出,国会才能进入立案程序。修订内容需国会4/5以上议员赞成才能通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宪法适用收回、加入的国土。向中国移民需宣誓承认本宪法。
第五篇 名词定义和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共和。土地。水域。宗教。邪教。政党。政治组织。弹劾。迁徙。通讯。精神病。监护人。调查权。侦查权。搜查。矿产资源。初始法律地位:出生后自然获得;受法律制裁后,彻底履行了法律制裁后重新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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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谨、完善的宪法有待新国家建立后广泛征求意见确定,但宗旨和框架不会改变。
建立新中国需要两部宪法,临时宪法和正式宪法。临时宪法也就是临时约法,专门用于临时政府时期,主要应考虑两方面,其一是历史和现状的处置,其二是与正式宪法的接轨。接轨主要应考虑,与临时政府之前的一切事件事务有关的由特别法庭受理处置,之后的适用正式宪法。
临时宪法宜笼统简明,授予临时政府全权。临时政府时期必须设立这样几个特殊机构,一个允许民众参与的综合研究(准决策)机构、特别法庭和特别侦缉队。特别法庭设置期限,视执行情况9~31年,延伸存在到临时政府之后。规定临时政府的存在时间为3~5年。临时政府须在3年内组织制定出新中国正式宪法。毫无疑问,不管以何种方式过渡,未来中国的光明程度主要取决于临时政府这个团体的智慧、人格和全民理性正义的意志坚强度。
起草人:牛惜恩 初稿:2009年4月19日
废除现行宪法(辑录人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三权分立的理念为基础,以自由、公正、民主、人权为背景,考虑中国的现实,理性、科学地制订新中国宪法。改人治为法治。妖共自我标榜法治,实为虚伪的人治。两千多年来,中国从未有过真正的法治。若干民运人士此前提出过不下7部未来中国的宪法草案。有的是中华民国宪法的翻版,有的脱胎自美国宪法,有的是和妖共妥协的宪法。有以联邦制为出发点的,也有主张共和制的。这些宪法草案都被专业人士评议过。本邦认为这些宪法草案都不适合新中国,特别是保留妖共的妥协草案,把妖共当成中国人民的功臣在宪法中安置,散发着被妖共特务操纵的强烈臭味,肠胃承受力差的,看了就会恶心呕吐的。本邦在此提出一套全新的草案,它的科学性从国家体系框图上一眼就能看出来。
三权制是国家政治风险最低的一种体制。实际上妖共之前的中国多数朝代都在朝这个方向努力,如汉代的三公制,只是在帝制下不可能真正实现。中华民国创制了五权制宪法,其理念是科学的,但结构上不合理,五院置于总统辖下,导致了蒋氏独裁的产生。美国人率先真正实现了三权制,走上了自由幸福之路。
逾百年的实践表明,各国的三权分立制体系都有或多或少的不足。如议会两院制是把立法机构拆分为二,在现代就是纯属多余的官僚性的,是历史造就的不合理产物;联邦制因两级立法导致法律混乱,美国的实践表明“地方立法不能违反联邦宪法”这种文字法律约束并不能阻止混乱的产生。两院制和联邦制都是狭隘的产物。本邦认为,新中国宪法应从各国宪法取长补短创制,吸收中西融合的五权制宪政理念。本邦构思的三权体系中,宪法有国民、国会、司法和行政四大主体。对这四个主体法律地位的处理原则是,权重则法轻,法重则权轻,以调和三权平衡。三权分立不是三权等分,也不是将三权置于同一层次上。基于立法独立,司法独立,政法分离,军政分离的原则。任何人都不能游离法律之外。国民将在宪法中被赋予监督、评议权利。四大主体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以最大限度地达到理性、法律至高无上。宪法规定立法的原则,国体、国家结构,国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土地关系,各机构的基本职能、相互关系、运作方式等。宪法须在内容上完整,体系上严谨,没有逻辑漏洞,保证一次性启动后不借助任何辅助条件、单单依靠宪法本身就能维持国家的初级运转。土地是国家存在的基本前提,土地关系必须在宪法中条陈。
三权制体系法律运转的自由度大。法律至高无上时官司会众多,可能会超出司法机构受理能力的极限。在国民教育水平普遍低下的今日中国,这个问题必会特别突出。由于较之行政司法人数相比国民众多,为避免国家陷入无休止的官司泥沼,应通过立法对相关条件予以约束、强化或弱化,在程序、准入、启动、罚则等方面高调来补偿、防范和保障,重刑诬告、伪证、欺骗、栽赃、作假等。民责法以公正,法责民以诚信。新中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如下。需要说明,算不上草案,只是个框架。更多是对制宪的考虑,尤其是完整逻辑体系的构建。编号是为了完善时的方便,没有严格厘定顺序,措词也没有法律格式化。只是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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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居住在……地区的人们,将以本法为准组建国家。我们一致认可,发生在这块土地上的、与这块土地相关的一切行为,不管是来自个体的,还是来自群体或组织的,将受本法约束。
第一条 国名全称为“中国”,英文“CHINA”。
第二条 国家体制为总统负责的共和体制。
第三条 国家体系结构为:
第一篇 国民和国土
第四条 所有国民初始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条 为害他人自由和安全如强奸等,法律地位降低,直至一切法律权利被剥夺即死刑。法的精神是补偿。妖共鼓噪废除死刑,是害怕被人民清算,在为自己准备退路。
第六条 法律保证国民人身、住宅和私有财产的尊严,保障个人隐私、名誉和人格的尊严。
第七条 不得以人身做抵押。
第八条 国民包括在押犯反抗压迫的权力经由法律途径实现,法律保证这条途径自由、通畅无阻。即禁止罢工、罢课、罢市等,因为这些行为意味着法律瘫痪了,意味着法律通道受阻。但不妨碍公共安全的和平性质的集体语言文字宣泄不在此列,因为它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是一种共同意愿的公开表达。
第九条 国民在国土上有自由往来、自由停留的权利,法律规定的禁区除外,如军事区、私人住宅;亦不得危害、妨碍公共利益,如在马路中央歇息。
第十条 国民有权选择自己死亡后的遗体或部分器官的处置方式,如器官捐献。
第十一条 国民须遵守法律。
第十二条 国民有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国民有保卫国家的义务。
第十四条 国民应该爱护环境。
第十五条 土地和水域名义上属于国家。除了生存居住、公共使用或国家使用(如道路、桥梁、公厕、公园、军港、博物馆、图书馆、公立学校、政府办公场所、城市水源等)外,一律有偿使用。国家把持土地和资源的目的不是要占有它、拥有它,而是合理地利用、分配、管理,终极目的是为全体国民造福。土地是立国之本,而在妖共,一个村长居然就有土地处置权,地痞无赖可以随意霸占海域、各种资源。
第十六条 国土由国家按性质分划。国土分已占据国土如政府办公场所、私人住宅,不分配国土如道路、古迹占据地、公共水源、自然保护区等,和可分配国土。可分配国土分为生存居住储备国土、可购置国土和不可购置但可租赁的国土如海域。国民可购置土地,每人可购置的最大面积为0.64平方公里(待议。考虑是,控制个人土地占有达到威胁分裂国家的程度)。购置部分课税。私有土地可按法律程序转让、租赁、买卖、抵押、继承等。土地买卖公开。
第十七条 每个国民拥有一块土地(比如50 平方米,待议),用于基本生存居住。满一周岁即有。可以随固定住址迁移,不能分割、买卖和转让,不需要纳税。国民死亡或移民后,继承人可以选择将居住土地上交国家,也可以选择纳税使用。上交或纳税都在国民死亡或移民后7个月开始。
第十八条 国民占有土地超出法定享有的部分,按照使用性质(如居住性质,娱乐性质、商业性质,生产性质等)纳税。非盈利性、非享乐性的教育、环保、慈善等用地,用地额度立法规定,税额减、免。
第十九条 以农耕为业者,除居住土地外,同时配给一块生活保障土地(如每人50平方米,待议),免税,以鼓励农耕。小于18周岁的国民不配给。以农耕为业者需租赁一定面积以上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第二十条 以农耕为业者,有优先、就近租赁农耕用地(包括水域)的权利。已租赁的农耕用地不得它用。遭遇严重天灾的,如洪水导致当年颗粒无收,可以申请国家补助。
第二十一条 除科学试验、医药等目的外,农耕用地不得种植毒品植物。因耕地极其紧张,烟草种植在一定面积以上实行审批监管制度,课以重税。
第二十二条 为牧民、渔民设置公共牧场、渔场。
第二十三条 国民住宅属私有性质,没有特殊的法律程序授权,任何人不得搜查、侵犯、侵占。
第二十四条 每个亡灵可有0.5 平方米(待议)、可以延续60年的免税墓地。超出部分由相关人纳税使用,且不得超过5平方米。对国家和民族有巨大贡献的不超过50平方米,先贤祠不超过500平方米,须中央政府审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可作为国家奖励,由总统颁发。土地奖励公开,一次或累积奖励面积不能超过个人可以购买面积的一半。
第二十六条 国民有择业、迁徙、通信、言论、移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七条 18周岁以下国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一定年龄和教育程度的国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九条 满7周岁的国民有独立的起诉和出庭作证的权利,有精神疾患的除外。
第三十条 15周岁以上(含15周岁)的国民须对自己的刑事罪负责。界定负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应该考虑生理上的成熟以及对基本法律常识的了解,而不是目前采用的‘成年’年龄,因为将‘成年’年龄界定为18周岁是人为的、没有生理学依据的。
第三十一条 任何民事或刑事事件可直接向法院或刑侦部门起诉(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中共的黑暗统治下,国民成了政府鱼肉的对象,毫无人权可言,政府对国民的无数令人发指的侵权、迫害事件,国民控诉无门,只能在大街上喊冤,到网络上哭诉,用自杀抗争。何其哀也!这种吃人的制度将随中共一起埋葬。
第三十二条 精神疾患的法律鉴定须公开操作。
第三十三条 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监护人负连带责任。废除虚伪伪善的相关法律。举例而言,精神病人伤害健康人案中,按妖共法律,精神病人不负责,健康人白白受侵害。这是袒护病态,鼓励变态,欺压、虐待健康,是邪恶。这种伪善的法律导致一有刑事案件出现,趋之若鹜的都去申请精神病鉴定以逃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惩罚性对等追究,或者说超额补偿的原则制订刑律。
第二篇 国家机构
第三十五条 人员编制整体控制,官民比例需在1:95±9。战争时期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资质立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职人员工资立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再分配原则立法规定。决不允许象妖共那样的随意给某一部分人增加分配额。公务员又是涨工资又是补发工资,那其他人呢?
第三十九条 税收立法规定。
第四十条 公职人员财产公开。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不得因女职工生育而将其辞退,但可申请从税收中补偿。补偿额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上级对下级评议结果可作为弹劾依据。下级对上级评议结果作为晋职依据之一,特别是品德性格方面。
第四十三条 凡被弹劾免职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再进入国家公职人员系统。决不允许象妖共那样在一个地方犯罪被免职了,就换个地方继续做官。
第四十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从专门考试通过的人员中产生(第一届补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立法、司法和行政人员的资质分别要求。民选:议员。代议:总统、副总统。考试+竞聘:普通公职人员,法官。考试+竞聘+推荐:监察员。考试+竞聘+评议:省长,市长,军官。详细专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每个系统只对自己的职能和法律负责,没有跨越任免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各系统人员不能在另外系统兼职。这方面妖共荒唐无耻的例子多如牛毛,公安局长可以兼任司法局长,自己犯罪自己审。
第四十七条 行政管理收费成本原则。如营业执照收工本费,商检收成本费。
第四十八条 全民福利制。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立法规定。
第一章 国会
第四十九条 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有对宪法的解释权。
第五十条 国会的职能是:立法;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和最高监察院监察官,军队高级官员的信任投票;审议批准政府预算;审议批准国债发行;批准国界变更;批准国际借贷;战争授权,等等。国会职能规定原则考虑之一是,防止总统独裁。
第五十一条 只设置一个立法机构即国会,不设置分支机构。今日中国,妖共就是政府,政府就是法,随便一个政府部门都有立法权,随便一级政府都可以立法,以至无法无天。总统实行代议制而不实行普选制的考虑是,其一代议制易监督、操作,费用低,其二国民大多数受教育水平低,又都被妖共洗脑了,这种局面在几十年内不可能根本改善,在这种局面下主张普选制是务虚的个人权利满足心态、对国家民族不负责任的假民主。让一个普通国民透彻、正确、全面的认识、评价、筛选几个总统侯选人的任职能力是困难的,但是客观评价生活在他附近的一个人是否具备议员的资格是容易的。代议制的缺陷可通过设置较多的议员名额来解决。
第五十二条 国会为一院制,固定为1966名议员,可增至1989名。1966名为选举份额,增加的23名浮动名额为非选举份额,为荣誉议员,保留给退役的总统,以及由总统提名并经国会投票通过的,在自然科学、农学、医学、生态学等领域以其卓越的成就为国增光的国民。
第五十三条 荣誉议员终身制,除非被弹劾。荣誉议员享有议员的权利,自主参加国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有选举权的国民从候选人中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议员。候选人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上,具体条件法律规定。按行政区人口数量分配名额(按目前人口大约每70~73万人分配一个名额)。以市级行政区为名额分配单位。选民数量相差过大的行政区从临近行政区调配。各行政区人口数量以最近一次人口统计数据为准。
第五十五条 候选人自荐或由选民推荐。候选人资格由选举机构统一审查。按得票顺序确定选举结果。
第五十六条 议员任期6年,每3年改选一次,每次改选一半。连选连任。国家负担议员选举费用。总统和议员的选举都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选举审查监督机构受理举报。
第五十七条 设正副议长各一人,由议员内部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八条 议长专职。议员可兼职,但须是非公职,以获得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生活体验。议员所在企业应扣除其参加国会会议期间的工资,但不得解职。议员报酬法律规定。
第五十九条 议员和总统选举定期制。
第六十条 非因特殊情况,如疾病、生育等,议员须按时出席国会会议。议员不能参加会议时,可通过网络远程投票,规则立法规定。议员代表国家履行职责,不得因议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所表达的观点及投票倾向而被要求承担责任。本邦以为,宪法某些条款的制订应该考虑吸纳今天的科技条件,改善古老的运作模式,如远程投票,特别是可以借助网络增加执法和监督的透明度。
第六十一条 国会决策方式为投票表决。任何提案都只做一次表决。
第六十二条 凡内容牵涉宪法的提案,须在表决前提交宪法法院做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同时并反馈立法技术评价和建议。
第六十三条 宪法修订案以外的提案,采用2/3通过制。赞成票和反对票恰好在2/3时,按通过算。否决的提案,在投票中获得2/3~1/2之间赞同票的,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不足1/2的5年内不得再提出。
第六十四条 国会设置独立的行政保障机构,按职能设置常设机构。在法律、经济、农业、军事、外交等专门领域设常务办公机构,负责召集各自领域会议。各领域得独立工作,以初步审查立法提案,有返修权、否决权,没有通过权。各专门领域议员人数在51~69人。议员依专业特长,可在多个领域任职。初步审查1/2通过即提交国会进入立法程序。综合性或不能划定到某个领域的提案直接提交国会进入立法程序。
第六十五条 立法程序法律规定。战争提案只讨论辩论和投票表决两个程序。战争提案需在4日内反馈总统。战争提案可以秘密表决。
第六十六条 法律在通过后12日内由总统签署公布。法律在公布后次日即开始生效,但该法专门规定了生效时间的除外。总统如反对,可以在12日内向国会提交载明理由的书面文书,要求对其重新审议。如果该法律由国会重新通过或修订后重新通过,则不需再提交总统签署,自动成为法律。
第六十七条 议员、法官、监察官和政府有立法提案权。议员、法官、监察官可单独提案,也可联合提案。政府以设定的行政区为提案单位,政府提案提交总统,由总统决定是否提交国会。
第六十八条 有选举权的公民有立法建议权。立法建议仅供议员提案参考。这同样适用废止某部法律的提案。
第六十九条 国会可以基于某一少数民族生活习俗、文化或地理特点等,制订在某一地区如新疆和西藏,或某一种地理环境下如沙漠,适用的专门法律。这相当于在联邦制下,国会代替地方议会立法。
第七十条 国会可就立法背景、公共利益等事项进行调查。基于此种目的,国会任命一调查组,该调查组在进行调查时,还具有与司法部门同样的权限。
第七十一条 国会不得委托政府或社会团体行使立法权。
第七十二条 任何政党不得进入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政治组织和宗教组织。
第七十三条 国会自动运转,永久存在,任何人无权解散国会。这意味着,不管这个国家发生什么天大的事情,都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自动运转通过全体议员会议定时、定期、定点制实现,每年三次,总统和议员选举的年份四次,但对总统的弹劾和战争提案表决适时召集。
第七十四条 国会会议是公开的,但国会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非议员公职人员若被要求,有出席国会会议的义务。出席国会会议的公职人员可以要求发言。
第七十五条 专业技术领域立法时,国会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讨论,或专门会议咨询,或国会认为合适的其它方式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
第二章 司法部
司法部本部为行政部门,负责资质考核(法官、监察官(员)和律师)、人事、财务、监狱管理等,没有司法权,只是保障司法系统的运转。司法部长规定为行政人员,由总统提名,国会信任投票,任期4年,最多可连任3届。在妖共,司法部门在党的领导下,在政府和国民的纠纷中充当政府的二狗子,不是法律的守护神。形式上隶属总统,实际上独立于总统。目的不仅在于削弱其权力,更在于逻辑体系考虑。
第七十六条 司法独立。司法机构只对法律负责。
第七十七条 司法部设两个彼此独立机构,法院和监察院。
第七十八条 法院只是被动地受理案件,没有侦察权。法院主要适用人之间案件,对象为民与民、民与军、民与企业、民与政府、企业与政府。监狱隶属法院。
第七十九条 监察院是法律监督机构。与法院、政府平行设置。职能是违法或涉嫌违法事件的立案和调查,监督政府实施法律,财政审计监督。司弹劾。可独立对总统以外的任何政府或政府部门、公职人员的公职行为的合法性调查、侦察或立案。监察院与法院区别在工作程序和对象上、职能上。监察院主要适用法与人之间案件,对象为法与政府、法与法院、法与军队、法与企业,或者不足以起诉的民与政府之间的事件,如刁难、行政不作为、贿赂等。监察院主动工作,但不司刑事案件。
第八十条 监察院立案分级制。监察官(员)施行资质制,有资质者即有独立工作权。有调查权、侦查权和拘押权。监察官的工作保障立法规定。企业行为如银行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由政府的专职机构负责。
第八十一条 弹劾是针对公职人员。处置分警告,降职或免职,开除公职。被弹劾人有抗诉、评议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弹劾事件公开。弹劾案交叉受理。弹劾案由3名以上监察官(员)处置。凡弹劾皆以事实为依据。弹劾细则立法规定。
第八十三条 立法、司法、执法机构的人员都没有弹劾监察官(员)的权利,只有非公职国民可以提出弹劾动议。
第八十四条 国民可就具体违法事件向监察院控告某一地方政府部门或具体公职人员。
第八十五条 对议员的弹劾提案提交最高法院。
第八十六条 对监察官的弹劾由上一级监察机构依据国民评议公开审理。对最高监察官的弹劾由宪法法院审理,由7名法官合议审理。
第八十七条 对法官和政府人员弹劾由同级监察院处置。
第八十八条 法官和监察官(员)一经任命,非经弹劾程序不能免职。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主动辞职的,需报司法部备案。如果被弹劾人有在办案件,弹劾程序须在案件审毕后启动。有在办案件的,不得被调动岗位。不得设置特别法官或专门法官。法官之间仅因职责不同才有所区别。
第八十九条 设三级法院,审理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两级法院审判制,审理法院至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至最高法院。
第九十条 一审案件由一名法官受理,上诉案件由三名法官合议。本着公正、事实的原则明确界定上诉条件。妖共的法律原则是伪善,不是公正,所以才会有众多的荒谬的上诉案件。
第九十一条 最高法院只受理办理国家事务、原则性事务、跨地区事件、上诉法院案件、需交叉审理的弹劾提案、叛国案、重案等。最高法院施行合议制,3名法官审理一审案件,5名法官审理上诉案件。
第九十二条 最高法院的任何判决均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高于行政命令。妖共很搞笑,法院的判决政府可以不执行。
第九十三条 设宪法法院,隶属国会。宪法法院固定为15名法官。宪法法院司对总统和最高监察官的弹劾提案,对宪法的纠缠案,违宪审查,选举诉讼,政治组织合法性的审查,国会和总统的法律咨询。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的区别是,最高法院的判决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弹劾案除外),可以主动调取下级法院受理的案件直接审理;宪法法院的审理或工作结果提供给国会等相关机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即宪法法院只负责审理,行政处置命令由国会等相关机构根据审理结果做出,宪法法院不主动审理任何案件。宪法法院旨在完善法律,重在“基础理论研究”,最高法院旨在维护实现法律,重在“应用”。
第九十四条 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各设院长一人,由各院法官自行选举产生,选举分别由议长和司法部长组织。各级司法官长官每5年重新内部选举一次,连选连任。
第九十五条 审判公开,法律规定须秘密审理的除外。
第九十六条 不单独设立针对某一群体的法庭,如军事法庭。
第九十七条 国会和司法部设法警。法警只执行国会议决、法院和监察院的判决。法警执行公务不受限制和管辖。司法人员犯罪,从重处罚。
第三章 政府
政府人员专职。
第九十八条 政府是执法的主体。政府的职能是实现和保障国民的各项宪法权利,发行货币,组织国防军,保护国家安全,维护领土完整,国际往来,发展科技,改善国民生存环境,促进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富强,资源评价和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规划,公共卫生、免疫和教育,公益服务,国土规划和管理,道路建设养护,公共图书馆建设,文物、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十九条 政府机构依据管理和执法需要设置。分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常设机构的设置和取消立法规定,临时机构由政府设立。
第一百条 中央、省和市三级行政建制。省作为中央政府派出机构,协调、上传下达机构存在,有少部分的行政管理职能如垮市行政区的事宜,不司某些具体行政职能如税收、土地管理等。这类似古代的郡县制。省建制的设置考虑,一是国土面积太大,有必要设置中间辅助行政,二是作为总统候选人的储备库,以规避传统总统制下候选人有可能不谙国政的缺陷。以土地面积和人口数量划分市行政区。
第一百零一条 各行政区不得采取妨碍行政区之间人员和物品自由流动的措施。行政区之间不得征收输入税、输出税或过境税。
第一百零二条 不得限制公民在国境内公共区域从事其职业的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 政府不得以国家名义兴办盈利性企业。但可组织战略物质、国家安全物质如核燃料的生产。
第一百零四条 唯中央政府有与其它国家缔结条约的权限。唯中央政府有发行货币和债券的权限。
第一百零五条 求贤院司全部公职人员的资质的考试认定,档案管理,公职人员竞聘的组织,议员选举。
第一百零六条 总统代表国家。总统是政府的最高官员,是军队最高行政长官。总统有权授予国家荣誉。
第一百零七条 总统候选人只能出自现职省长和副总统,年龄在42~66周岁。即对于国家而言总统候选人必须经过政治和治国的历练,从市长开始培养总统候选人,对于个人而言从政是意愿性的、意向性的,从竞聘市长时起从政目标就是当总统。候选人自荐。候选人资质由求贤院审查。合格者由国家出资安排竞选,公开宣传其政治理念、治国构想等。总统由议员秘密投票选举产生。得票最多的当选总统。出现并列第一时,由未到场投票的议员秘密补充投票决定。副总统由当选总统从自己以外得票数排在前3名的总统候选人中选取。总统和副总统就任后不得兼任某政党的职务。
第一百零八条 设咨政院。目的是扩展总统的经验和智慧。咨政院仅有成员,没有组织机构。卸任的总统、副总统是当然的成员,其它由总统秘密聘任,身份仅对总统、副总统、总统办公厅厅长和国家安全局局长公开。人数在45人以内。职能是提供总统咨询,有权直接向总统提出建议,没有行政职能。总统不得委托咨政人员做民意调查等。报酬、装备、运转程序、保障等立法规定,除报酬外不公开。
第一百零九条 总统任期4年,连选连任,但和平时期最多不能超过2届,战争时期最多不能超过3届,且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在总统任期届满或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龄前三十日内,国会需选举出新的总统。
第一百一十条 总统就职前需举行遵守宪法忠于国家的宣誓仪式。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国会议员有弹劾总统的提案权。弹劾总统的提案须有18名以上议员在一个月内联名或各自独立提出,国会才能进入立案程序。国会委托(授权)最高监察院调查,委托(授权)宪法法院审理,由9名法官合议审理。国会依据审理结果投票作出是否罢免总统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副总统在总统出现意外或被罢免时继任总统。任期为续完原总统任期。总统副总统皆缺时,议长临时代行总统职权,并组织在30日内选举出新总统。
第一百一十三条 政府官员分级聘任。中央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由总统聘任或提名。各军种最高官员的聘任需国会信任投票通过,否则须重新提名。总统只有对中央政府最高官员聘任的权力。省和市政府长官负责对本级、本地方政府官员的聘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求贤院长官由总统任命。省长、市长由求贤院确定。省长从市长产生(考试+职员评议)。市长从地方行政官员产生。各级长官只能从合格的应聘人中挑选职员。有聘任权,停职权,无解职权。解除公职需通过弹劾。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命令不得违宪。除了法律规定总统享有的特权外,行政命令不高于法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战争提案只能由总统提出。战争授权在国会。宣战权在总统。国会2/3以上通过即为授权,总统可择时宣布战争;否则战争提案流产。但是,如果国家受到不宣而战的、突然性的核武器打击,总统可以不经授权,即时宣布战争令。
第一百一十七条 军队职责立法规定。军队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勤须国会临时立法授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构的职能和权限范围、工作程序、时效性、与监察院和刑侦部门的关系等立法界定。国家安全机构例行工作是在法律规定的专属事务。但是国家安全准则有一定程度的法律上的超越性。这种超越性的使用权在总统,不在这一机构的官员,而且这种权力的使用须书面写明证据、理由、具体执行范围、执行时间等详细信息,由总统签署授权,由国家安全局局长办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现在的检察院将改为刑侦机构。撤消现在警察机构的刑事侦察职能,划归刑侦机构。刑侦机构被动工作,即侦查职能只能是针对已经发生的具体案件行使。这与监察院和国家安全机构不同。没有足够证据和法律程序授权,不得监视国民。
第一百二十条 公共安全机构即警察局隶属政府。适用对象为法与民、民与民、民与企、民与公共安全。职能是社会与公共安全维护、民事和刑事事件处置,超出范围者交刑侦部门立案。没有侦查权。有3小时以内的限时羁押权,目的是等待向刑侦部门移交。在妖共,给了警察无限大的权利,警察不是公共安全的警卫,而是党卫队,是妖共的打手。
第三篇 杂项
自由择业和户籍制度是矛盾的,取消、改造妖共那种僵化的户籍制度。户籍实行动态化管理,即户籍信息联网,在国内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管理任何一个人的户籍信息。户籍信息随着个人住址的迁移随时变更。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不得制订赦免罪犯的法律。任何人无权赦免罪犯。因为这相当于个人有超越法律的权限。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得设立国家宗教。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不得指定某政党为国家执政党。禁止以任何形式重建已被解散的邪教组织中国共产党。
第一百二十四条 禁止蛊惑性、迷信邪教性、持有偏狭理念、维护部分人或某一阶层人利益的政治组织注册、存在。政治性组织的设立须政府委托宪法法院审查是否违宪。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任何政治组织的运转费用不得由国家财政支出。国家给予竞选执政的总统、副总统、省长、市长所在的政治组织一次性奖励。
第一百二十六条 禁止创设宗教组织。禁止宗教组织和政治组织拥有土地和产业。
第一百二十七条 禁止向18周岁以下国民传输宗教。
第一百二十八条 禁止人口买卖。
第一百二十九条 除国旗和国徽外,国家机构不得另外设计和使用其它标志。国家机构以国徽和汉字的组合区分。废除军旗、警徽、海关徽标等。所有政府机构必需悬挂国徽。任何非政府机构不得悬挂国徽。中国所属的任何机构、民宅等均可悬挂国旗。任何政治团体的旗帜或徽标不得悬挂在政府机构,亦不得使用或模仿国旗、国徽充作团体、组织等的标志。
第一百三十条 授予国民荣誉及奖励等立法规定。政府无权依据政治需要等肆意颁发、确定奖金额度。
第一百三十一条 汉语为国语,汉字为通用文字。有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允许共用该民族语言和文字。
第四篇 宪法修订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宪法立法精神应是有利于人类进步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宪法修订案需31名(待议)以上议员联名提出或就相同的内容各自独立提出,国会才能进入立案程序。修订内容需国会4/5以上议员赞成才能通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宪法适用收回、加入的国土。向中国移民需宣誓承认本宪法。
第五篇 名词定义和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共和。土地。水域。宗教。邪教。政党。政治组织。弹劾。迁徙。通讯。精神病。监护人。调查权。侦查权。搜查。矿产资源。初始法律地位:出生后自然获得;受法律制裁后,彻底履行了法律制裁后重新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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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谨、完善的宪法有待新国家建立后广泛征求意见确定,但宗旨和框架不会改变。
建立新中国需要两部宪法,临时宪法和正式宪法。临时宪法也就是临时约法,专门用于临时政府时期,主要应考虑两方面,其一是历史和现状的处置,其二是与正式宪法的接轨。接轨主要应考虑,与临时政府之前的一切事件事务有关的由特别法庭受理处置,之后的适用正式宪法。
临时宪法宜笼统简明,授予临时政府全权。临时政府时期必须设立这样几个特殊机构,一个允许民众参与的综合研究(准决策)机构、特别法庭和特别侦缉队。特别法庭设置期限,视执行情况9~31年,延伸存在到临时政府之后。规定临时政府的存在时间为3~5年。临时政府须在3年内组织制定出新中国正式宪法。毫无疑问,不管以何种方式过渡,未来中国的光明程度主要取决于临时政府这个团体的智慧、人格和全民理性正义的意志坚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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