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中国宪法草案 No. 05 续2
No. 05 续2
第四章 联 邦 总 统
第一条
神州圣地联邦的行政权,是公民政治权力的重要体现;由联邦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通过直接选举各级政府行政长官授权代理行政的方式,将公民的选举意志转化为行政权力;成为公民间接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政治基础。
第二条
1、神州圣地联邦宪法授予的联邦行政权,属于联邦政府总统。
2、神州圣地联邦宪法授予的州级行政权,属于联邦各州州长。
3、神州圣地联邦宪法授予的地方行政权,属于县、市、街长。
第三条
总统是联邦政府行政首长,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任期五年,总统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但赢得特别竞选连任资格的不在此限。
第四条
1、总统竞选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神州圣地联邦境内出生的公民。B、联邦境内居住满二十五周年以上。C、年龄满四十周岁以上。
2、总统选举须遵循公平公开的公正原则;任何具备基本竞选条件的公民,均可依据总统选举公告和法定规则,作为独立参选人参选;可选择国内任何一个县级及上议会选举委员会报名参选;独立参选人须自己收集两千名三十周岁以上公民的签名支持,报所选议会选举委员会登记个人信息,核发总统竞选证。每名总统竞选人,须自撰两篇各至少万字以上分别系统说明竞选人政治经济理念的竞选论文;依据选举公告竞选论文提交日,邮寄至联邦选举委员会,竞选连任不限。
3、总统选举须遵循民选民举原则;联邦选举委员会须汇总统一时间将各总统竞选人的竞选论文,提交联邦众议院分组进行综合审议评分;联邦众议院须就各总统竞选人的竞选论文所反映的真理性、民主性、理智性和价值观念公正性、知识结构完整性、个人理论素养等进行综合审议评分。审议开始前须将竞选论文隐名编号,三组轮评中间分较高的前十名总统竞选人,取得统一发表竞选论文征集公民推举信的资格;十名之外的总统竞选人可自选一家媒体投稿发表竞选论文。
4、统一发表竞选论文须遵循优者优先原则;将综合评分的前三名隐蔽评分依据姓氏笔画为序列前发表,将综合评分的后七名公布评分依据评分名次为序列后发表;获得推举信较多的前五名总统竞选人,取得总统候选人的资格。综合评分最高者和获得推举信最多者,并列同为公举总统候选人;若为两者同是一名总统候选人或综合评分最高者没有取得候选资格,只能推举一名特别公举总统候选人;所有公举总统候选人包括竞选连任者,均享有联邦的全额竞选宣传公费资助。
5、联邦选举委员会对于竞选论文雷同他人文章比例超过百分之二者,应视同抄袭,须取消其至少十年的竞选总统资格;雷同他人文章比例超过百分之十者或作假请人代写竞选论文者,均视同盗用,须终生取消其竞选总统资格;对于盗用诈选欺众者和代写论文诈举欺众者,均须承担至少十年刑期的渎选刑事责任。侯选人只许发表自己的政治理念和政策主张及理性承诺,不得攻击其它侯选人,联邦选举委员会在警告无效后可取消其侯选人的资格;联邦公民选举均依此罚制。
6、总统选举非公举独立候选人,得依法定方式自费竞选宣传;任何候选人均不得使用辅貌式动态影像类和辅金式广告标牌类宣传方式,任何候选人均不得募捐竞选或利用行政资源辅选。每个拥有投票权的选民,应秉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至少将公举候选人的竞选论文逐篇精读或听读,积极参加政治投票,在政治选举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选择智慧和政治经济知识;每个具有政治才能的公民,应秉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政治竞选,为社会繁荣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1、总统选举须遵循法定程序原则;联邦议会须首先通过总统选举议案,宣布总统选举公告;各州议会依据总统选举公告和法定规则,令县、市议会全程监督协同市政厅按街区进行常住和暂住人口的选民登记,送发印有选举简介和竞选论文的选报;依据街区登记的选民人数,将统一选票送达各街区投票站。
2、各街区依据总统选举公告和法定规则,组织选民星期六到本街区投票站领票签票投票并摄像备案;投票结束后封箱速送县议会验票,县、市议会监选员和县法院公证员,均须在场监督验票并摄像备案;验票完毕后将统计结果速报州议会,州议会速汇总公布州选举结果,联邦议会速汇总公布总选举结果。
3、总统选举须遵循自由和秘密的公正原则;投票人须在隐秘的签票盒内对自己中意的候选人打勾并签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签票完毕将选票对折掩盖票面投进票箱。组织投票和参与验票及监督选举的主要人员,须优选无党派背景和无不良记录的县、市议员义务担任;确保选民的政治选举权利充分公正实现。
4、总统选举投票如达到全国登记选民半数以上的投票率,即为选举成功有效;如果有一名总统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数超过全国投票总数的半数,即当选总统;如果没有一名总统侯选人得票数超过全国投票总数的半数,得由得票最多的前两名总统候选人,进行第二轮决选,得票最多者即当选总统。
5、总统选举结果公布后,若无尚未宣判的本次总统选举违法案件,联邦议会两院得临时联合组成联邦行政权交接委员会,安排联邦政权交接和协助组建下届政府等事宜;侯任总统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报到,接受高规格的任前综合培训,并于前任总统任期最后一周内择日完成总统就职典礼和政权交接手续。
第六条
总统选举过程中,若有舞弊贿选诈举等不法渎选行为;知情人可报警调查,当事人可诉诸法院裁决;若有超过投票总数万分之一的不法选票,选举弊案即成立;不法候选人,须终生剥夺再作为任何政治候选人的资格和至少承担十年刑期的渎选刑事责任;不法投票人,须至少承担十年刑期的渎选刑事责任;不法舞弊人,须至少承担十年刑期的渎选刑事责任;非法选票亦须剔除计入选举结果。
第七条
总统选举期间,总统候选人拥有得到特别人身安全保护的权利;州政府对于在本州报名参选的总统候选人,须提供必要的特别人身安全保护;州政府对于在本州报名参选的公举总统候选人,须提供全时段特别人身安全保护。
第八条
1、总统在就职典礼上,须郑重宣读如下就职誓词:我宣誓,我将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制度,持守公平公义公正,忠诚捍卫公民权利,忠实履行总统职务,促进社会繁荣发展,维护国家和平安全,竭诚为公民和国家服务。
2、总统自主任命兼职总统顾问团成员;每届一次可自由提名一名副总统和六名国务副理组成总统辅政团,被提名人须自撰一篇综合辅政论文,供参议院综合审议三分之二通过后任职,未获通过的人选即转为签署任命方式。
3、总统亦可提请参议院推举副总统人选和众议院推举副理人选供其签署任命;推举人选须遵循自愿转职竞职和擅长行政策划的优选原则,若为联邦议员转职须辞去议员职务,由该议员所属州行政长官任命代议员续任余期。
4、总统可自由提名任命联邦政府各部门长官和法定其它高级官员,总统的提名任命,须经参议院三分之二通过;总统的提名任命,如果出现连续两次未能获得参议院通过时,总统得提请众议院表决推举人选供其签署任命。
5、总统有权辞退认为不适合或不称职的联邦政府官员;若为议员转职的官员被辞退,除非再次当选不得复任议员。总统在联邦议会休会期间,有权委任临时官员填补缺额,临时官员的任期须于下次联邦议会会期结束终止。
第九条
1、总统负责联邦宪法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总统是联邦政府法定负责人,统辖联邦政府各个部门,联邦政府各部门均受总统监督指导向总统负责,联邦政府各部门长官均须向总统提交书面职责事务报告和定期直接汇报工作。
2、总统是联邦行政权力中心,负责统筹规划联邦政府目标,宏观指导联邦政府运行;有权向联邦政府部门发出统筹指导令,有权向联邦政府部门发出政务决策令,有权向联邦行政系统人员和军警系统人员发出行政免职令。
3、副总统、副理在总统的监督指导下协助总统执法行政,负责协调联邦政府相关部门,实施联邦法律和执行总统政令,辅助总统战略策划,提供合理政策建议,合议处理日常政务,监察政府部门运行,实现总统执政目标。
4、副总统、副理在总统授权范围内辅政理事,除法定紧急情形外,联邦政府相关部长应经常向副总统、副理汇报工作;除总统特别授权外,副总统决策政务须与副理合议,副理六分之四表决反对可否决副总统的政务决策。
5、副总统应经常向总统汇报工作,重要政务决策须报请总统批准,一般政务决策附件呈送总统备阅;若总统需要更高政务决策质量,每项政务须合议总统决策或报请批准。经总统专项授权,副总统可代表总统访问接待等。
第十条
1、总统主导国家外交事务,联邦议会监督参与国家外交事务;经征询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同意,总统可委任大使、公使等驻外高级官员。
2、总统负责接见外国元首、大使等涉外高级官员;经征询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同意或经参议院三分之二通过授权,总统可缔结国际条约。
3、总统有权决定考察访问、发出外交邀请、参加国际救援、举行国家祭悼;经征询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同意,总统可宣布国家援助捐赠。
4、总统有权对国际间谍罪犯和危害国家的罪行颁赐缓刑或特赦;经征询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同意,总统可宣布国家大赦,但弹劾案除外。
5、总统有权在宪法秩序确立前和宪法秩序破坏后,代表国家发出宪法秩序总统令,再由联邦议会通过议案认为宪法秩序得到确立后终止。
6、总统为国家军事和准军事组织的总司令;在国家遭到侵略时,总统可向联邦议会请求宣战授权,但依法执行国际维和任务由总统决定。
7、总统在国家突然遭到毁灭性军事攻击的情况下,可依法即刻行使国家自卫权和国防动员权等权力组织防御或反击自卫,保卫国家安全。
第十一条
1、总统应定期向联邦议会提交书面国情报告;在总统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召集联邦议会或任何一院开会。总统有权向联邦议会或任何一院提出政治建议或法律提案;总统的法律提案若经联邦立法程序通过自动成为法律。
2、总统有权对联邦议会通过的待批法律议案和认为不合时宜的现行联邦法律或州法律,向相关议会提出修订、补充、复议、搁置、废止等意见或建议;在相关议会主导立法权的前提下,须对总统意见或建议予以审慎复议。
3、总统兼有联邦宪法的监护权,若有总统认为涉嫌违宪的联邦法律或州法律,可提请联邦最高检察院组成七人资深检察官团仲裁,若有超过半数的检察官表决支持总统意见;该法律即进入法律复议修订程序或废止该法律。
第十二条
1、总统任职期间,若因故突然暂时丧失履行总统职务的能力时,副总统即应临时代理总统职权,直到总统向联邦议会两院书面声明恢复任职能力时为止。若发生总统重病、辞世、免职等永久丧失履行总统职务的能力或资格时,得由联邦议会通过总统补选议案,重新举行总统选举,续任本届剩余总统任期。
2、总统任职期间,若为社会繁荣发展做出了重大政治贡献,竞选连任赢得百分之七十以上的首轮选票;为尽限发挥其卓越政治才能,将要卸任的总统,自动获得累加一届的竞选资格;如果总统连续两届竞选首轮得票率超过百分之八十,将被视为非常难得的国家元首,得享自由延届跨届的无届限竞选资格。
3、总统拥有无届限竞选资格以后,如果连续两届竞选首轮得票率超过百分之九十,将被视为绝世难得的国家元首;若经联邦议会五分之四通过,可授予总统免选任职资格,直到联邦议会通过议案终止其免选任职资格为止。
4、总统选举期间,获得累加一届和无届限竞选资格的总统候选人,须在总统选举首轮投票中赢得百分之七十以上的选票;否则,将自动失去累加一届或无届限竞选的资格,由得票次多的后两位总统候选人进行第二轮决选。
5、无届限总统卸任时,经联邦议会三分之二通过授勋或授权,可授予荣誉性职衔或兼职性国家督统等与其政绩相适宜的资格或权限;联邦法律性议案须副件呈送督统备阅,督统有权提起总统权限内的任何政治建议和议案。
第十三条
1、总统执政期间,若出现重大决策屡次失误或严重偏离竞选承诺等重大过失,但均未构成罪责不足以启动弹劾程序的情况下;联邦议会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和宪政分权原则及三分之二通过的基础上,可提出告诫总统议案。
2、联邦议会的告诫总统议案,须详列告诫理由和目的;若通过三次告诫之后,总统仍然一意孤行或不能明显改进的情况下,这时可提出准内阁制的总统执政团案;联邦议会表决该类非常性议案,咨政院议员须作回避弃权。
3、总统执政团案若经联邦议会四分之三通过,得由最先提出该议案的议院,充分列举提案理由,提请联邦最高法院组成九人大法官团仲裁;如果全体大法官表决一致支持该提案,总统执政团案即成立,总统暂停行使职权。
4、总统执政团案成立后,咨政院应迅速提名六名终身参议员为总统执政官,经众议院通过后任职,组成包括总统在内的七人总统执政团,集体行使总统职权,总统和各执政官均有一票表决权;原副总统和副理须全体免职。
5、所有的待批议案,仍须首先呈交总统,但总统个人没有处置权;总统执政团成员七分之四表决通过,可提出或签署总统权限内的各类议案和行政命令;当届总统任期期满,总统执政团即解散,总统执政团成员复任议员。
6、为确保总统能力的正常发挥,保障行政效率和维护政治和谐,联邦议会在提出告诫总统议案和总统执政团案前,须充分考察该类提案的事实依据和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惰政情绪等负面效应,除非非常必要不可轻易为之。
第十四条
1、总统若因违法犯罪受到联邦检察院指控被联邦议会弹劾定罪时,总统的职权同时中止;总统被免职后至少二十年内不得参加总统竞选。
2、总统是全体选民票决委任的国家元首;为杜绝政治投机和政治纷争,保障政治公正与社会安定,部分人不得游行罢免或议会表决罢免。
3、总统未能当选连任和连任两届卸任以后,不得再次参加总统竞选活动或降级担任联邦政府职务,但赢得特别总统竞选资格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条
1、总统任职期间享有法定工资报酬和特别安全保护等国家元首待遇;联邦政府官员的工资待遇,须遵循劳智优酬和体现职责价值的原则。
2、联邦政府部长的工资与联邦议员同级薪酬,国务副理的工资比部长多半倍,副总统的工资比副理多半倍,总统的工资比副总统多半倍。
3、联邦政府部长及上官员的法定工资报酬和职务待遇,在其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联邦政府官员任期期间,不得接受其它职务性报酬。
第五章 联邦法院、检察院
第一条
神州圣地联邦的司法权和检察权,是公民政治权力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公正和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由联邦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通过直接选举各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院长授权代理司法权和检察权的方式,将公民的选举意志转化为司法和检察权力;成为公民间接行使国家司法权和检察权的政治基础。
第二条
神州圣地联邦的司法权和检察权,是民主政治和宪法秩序的保障;司法权和检察权的独立,是国家政治公正的灵魂。公正的司法检察制度,是将国家、政府、团体、个人置于平等主体地位,任何主体违法均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神州圣地联邦宪法授予的国家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
第四条
神州圣地联邦宪法授予的国家检察权,属于联邦最高检察院。
第五条
神州圣地联邦宪法和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各州州立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分设的州中级法院。
第六条
1、联邦各级法院院长和各级检察院院长的选举,参照同级政府行政长官的选举程序规则合一选举产生;首轮投票的得票最多者即可当选。
2、联邦各级法院院长和各级检察院院长的特别竞选资格,至少应有担任下一级长官的同业任职资历,至少应有十年以上的优异从业记录。
3、联邦各级法院院长和各级检察院院长的其它竞选资格和任职届期,均与同级政府行政长官相同,但可进行无届限和无届差的连选连任。
4、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院长,若因故失去任职资格或能力时,得由联邦参议院推举人选,再呈交总统签署任命续任余下届期。
5、鉴于国家转型等原因,联邦各级法院院长和各级检察院院长首届选举,得由同级政府行政长官提名,再经同级议会三分之二通过任命。
6、鉴于政治历史等原因,要求候选人至少具有十年以上优异从业记录的通常条件可延期施行,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年的延后过渡期为限。
7、鉴于政治历史等原因,要求法官和检察官通常的法定任职资格和杰出从业记录可延期施行,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年的延后过渡期为限。
第七条
联邦法院系统是独立于各级议会、政府、检察院的违法犯罪案件审判机构;联邦法院系统的审级制度和司法程序及司法权限等,概由联邦议会立法确定;联邦最高法院依法设立联邦高级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及分设法院系统。
第八条
联邦法院系统依法受理联邦境内各类司法诉讼案件;公民陪审团是司法裁判官,是公民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体制平台;联邦境内的违法犯罪案件通常要由公民陪审团审判定案,唯违犯军法案件和法定特种案件及极小案件除外。
第九条
联邦检察院系统是独立于各级议会、政府、法院的违法犯罪检察机构;联邦检察院系统的检察制度和检察程序及检察权限等,概由联邦议会立法确定;联邦最高检察院依法设立联邦最高检察院和下设州级及县级检察院系统。
第十条
联邦检察院系统依法检察联邦境内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须遵循检察独立和独立检察原则;对于检察机构认为涉嫌立法违宪和行政违宪,可提请联邦宪法法院进行违宪裁判;若判决成立,则违宪立法和违宪行政即予废止勘正。
第十一条
国家司法检察机构须遵循公平正义的政治原则,绝对禁止一切歧视不公的司法检察行为;对于孤寡残障人士的诉讼案件,须经过法定三级复审程序和特别复合检察制度,保障每个当事人充分享有公平司法判决的机会和权利。
第十二条
联邦法院系统和联邦检察院系统,须充分尊重联邦成员不与联邦法律相冲突的内部法律;须充分尊重特别联邦成员自愿保留的不与联邦法律相冲突的政治法律秩序;须充分尊重联邦成员不与联邦宪法精神相冲突的风俗习惯。
第六章 联邦州、县、市、街
第一条
神州圣地联邦建立在联邦州独立自治的基础之上,各州依据联邦宪法和法律结合州情制定本州的基本法;州基本法是州级政治法律指南,具有最高州级法律效力;州基本法须遵循下列各项州、县、市、街建政规划指导原则。
第二条
1、联邦各州议会和州政府,是各州公民授权代理行使州级自治权的核心组成部分,由各州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通过直接选举的州议会议员和州政府行政长官及联邦各级法院院长与各级检察院院长,分别代理行使州立法、行政、司法、检察权力;它构成了各州公民间接行使州级国家权力的政治基础。
2、州基本法,须遵循公民主权和代理治权及有限政府的民主原则,须确立宪法至上和议会法治及分权制衡的宪政体制;须依据联邦宪法确认州议会、州长、联邦法院、联邦检察院分别依法行使州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检察权;州内各级议会、政府、法院、检察院机构,均有优先执行联邦法律的义务。
3、州议会、政府、法院、检察院,须遵循立法、行政、司法、检察四权分立制衡的宪政原理;州依法设置州议会两院和法律监察机构,依法设置州政府行政机构;联邦代表国家依法设置各级法院、检察院机构。州内各级议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均须遵循机构精简高效和低行政成本的原则。
第三条
1、州、县、市、街级政治选举依据本州选举法。州内各级议会议员和政府行政长官选举,须主体参考联邦的选举规则。州参议员依据州内县等额议席选举,州众议员依据州内县人口数划区选举;县议员按县内市等额议席加县内市人口数划区和数选举;市议员按市街区等额议席加街区人口数划区和数选举。
2、州内各级议会议员和政府行政长官选举,分别以联邦议员选举和总统选举方式,确定候选人的资格,再以所得公民推举信的最多者,确定公举候选人的资格;州内各级议会议员和政府行政长官选举,均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加竞选,当选者若为在籍党员公民,均须注销党籍和宣誓政治中立后方可就职。
3、州内各级议会议员和政府行政长官选举,若有贿选诈选和选举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总体参照联邦选举的渎选认定方式和惩罚制度及起点刑期。州内各级政府行政长官,是地区全体选民票决委任的行政长官;为杜绝政治投机和政治纷争,保障政治公正与社会安定,部分人不得游行罢免或议会表决罢免。
第四条
1、州议会是各州公民授权代理行使州级立法权的立法机构,由本州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州参议员和州众议员组成。
2、州议员是赢得州级议会选举的民意代表,凡年龄不满三十周岁和成为联邦公民不满十年及在本州内居住不满七年者,不得担任州议员。
3、州参议员任期五年,州众议员任期三年,均可连选连任;每名州议员均有一票议事表决权;唯州众议院拥有财政拨款权和弹劾定案权。
第五条
1、州长是各州公民以直接选举方式授权代理行使州独立自治权力的行政管理代表,州长是州政府行政长官,对外代表州政府;任期五年,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但竞选连任若赢得百分之六十七以上首轮选举选票的除外。
2、州长须依法定公民直接选举程序规则选举产生,须依法定任职程序规则宣誓就职;州长竞选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联邦本土公民或入籍成为公民二十年以上;B、本州境内居住十年以上;C、年龄三十五周岁以上。
3、州长是州政府的法定负责人,负责监督指导州政府和州内各县、市议会和政府执行州法律;得依议会通过程序提名任命各部门长官,如果州长的提名连续两次未能获得参议院通过,得提请众议院推举人选供其签署任命。
4、州长兼职监督本州境内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发现或接报不法公职人员,若为州、县、市政府人员,可提请州议会弹劾免职或签发免职令免职;若为州、县、市议员和联邦设州、县、市人员,须提请州议会弹劾免职。
5、州政府和联邦设州驻州机构法定类别的公职人员,须实行以民意为主导和以民心为标准的政府服务评价系统;州政府和联邦设州驻州机构法定类别公职人员的法定比例绩效工资,来自本州各市公民的政府综合服务评分。
第六条
1、县议会和县政府是联邦和州的公共服务代理机构,仅有联邦和州委托的权限责任;享有联邦和州的等额基本经费拨款,分别接受联邦和州政府的监督指导与联邦和州议会的执法监察,依法执行联邦和州委托的公共事务。
2、县议会是以提供议会服务为主旨、没有财政收入权的服务型半议会机构;县议会的主要职能是:收集社情民意、接待陈情咨询、监督政府服务、统计政务评价、主持县级选举、议决公共工程、弹劾不法官员等公共事务。
3、县议会依法设置议会机构,依据议会议事的相关法律规范,议定县议会的议事规则;县议会须定期向联邦和州政府的督察机构与联邦和州议会的监察机构,分别报告涉县联邦和州政务项目与县内市政务监督的监察报告。
4、县政府是以提供政府服务为主旨、没有行政管辖权的服务型半政府机构;县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向本县的每个自治市提供系统辅政支持,向本县内的每个公民提供联邦和州政府服务,完成联邦和州委托授权的公共事务。
5、县政府依法设置民政服务、行政服务、法律服务、教育服务、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社会福利、消防救助、交通警察等公共服务机构;它是本县内各自治市的公民,直接享有联邦和州政府系统公共服务的政治服务基础。
第七条
1、县议会是本县公民授权代理联邦和州议会服务和监督政府执法的机构,由本县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议员组成。
2、县议员是赢得县级议会选举的民意代表,凡年龄不满二十八周岁或成为联邦公民不满十年或在本县居住不满六年者,不得担任县议员。
3、县议员依法定议员互选程序选举五名常务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负责合议县长行政事务决策和处理议会日常事务;如需议决行政事务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委负责召集议员开会,议决本县权限内的政务事务议案。
4、县议会独立于县政府,监督县、市政府运行;负责将涉县法律和事务合议为实施议案交由县长执行,县级政务事务议案,须经出席县议员三分之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委员五分之三表决反对,可否决县长的行政事务决策。
5、县议员兼职监督县、市政府机构和联邦及州设县机构等所有县、市级公职人员;如果发现不法公职人员,若经出席县议员四分之三通过,即可弹劾免职。县议员除常务委员会委员外,均为兼职;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1、县长是本县公民以直接选举方式授权代理联邦和州级政府服务的行政服务代表,县长是县政府行政长官,对外代表县政府;任期三年,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但连选连任若赢得百分之六十五以上单轮选举选票的除外。
2、县长须依法定公民直接选举程序规则选举产生,须依法定任职程序规则宣誓就职;县长竞选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联邦本土公民或入籍成为公民十五年以上;B、本县境内居住八年以上;C、年龄三十二周岁以上。
3、县长是县政府的法定负责人,负责监督指导县政府机构运行,负责提供联邦和州的政府公共服务及实施授权委托的公共事务;得依议会推举程序签署任命各部门长官,县长的行政事务决策须经县议会常务委员合议通过。
4、县长兼职监督本县境内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发现或接报不法公职人员,若为公民选举和通过议会任命的官员议员,报县议会四分之三通过弹劾免职;其它不法公职人员,报县议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四通过弹劾免职。
5、县政府和联邦及州设县机构法定类别的公职人员,须实行以民意为主导和以民心为标准的政府服务评价系统;县政府和联邦及州设县机构法定类别公职人员的法定比例绩效工资,来自本县各市公民的政府综合服务评分。
6、县政府须以公民实体至上为政治原则,县境内公民具有依法直接行使县级最高免职权力的资格;如果县政府的综合行政服务评分,连续两年处于州内县五一末位组,县长即自动失去任职资格,重新选举新县长续任余期。
第九条
1、联邦州各自治市议会和市政厅是以提供行政管理服务为主旨、具有完整行政管辖权和独立财政收入权的公民自治机构;市议会和市政厅的主要职能是:依法实施联邦和州法律,向本市公民提供市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服务。
2、市议会和市政厅是联邦和州政府的执法代理机构,享有联邦和州法定比例的等额基本经费拨款,分别接受联邦和州政府的监督指导与联邦和州议会的执法监察,分别接受县议会的行政执法监督和县政府的公共辅助服务。
3、市议会是以提供议会监督协同为主旨、拥有财政收入权的执法监督机构;市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协同执法实施、监督政府运行、收集社情民意、接待陈情咨询、主持市级选举、议决公共工程、弹劾不法官员等公共事务。
4、市政厅是以提供行政执法为主旨、拥有行政管辖权的执法服务机构;市政厅的主要职能是:向市政厅机构和每个市辖街区,提供行政监督指导和行政服务管理,它是本市公民直接享有联邦和州政府行政管理服务的基础。
5、市议会依法设置议会机构和依法议事议政,市政厅依法设置市政机构和行政管理;市议会须定期向联邦和州政府的督察机构与联邦和州议会的监察机构,分别报告涉市联邦和州行政管理事务与行政服务监督的监察报告。
第十条
1、市议会是本市公民授权代理市级政务议事和行政执法监督的议事机构,由本市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市议员组成。
2、市议员是赢得市级议会选举的民意代表,凡年龄不满二十六周岁或成为联邦公民不满八年或在本市居住不满五年者,不得担任市议员。
3、市议员依法定议员互选程序选举五名常务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负责合议市长行政事务决策和处理议会日常事务;如需议决政务事务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委负责召集议员开会,议决本市权限内的政务事务议案。
4、市议会独立于市政厅,监督市政厅机构运行;负责将涉市法律和事务合议为实施议案交由市长执行,市级政务事务议案,须经出席市议员三分之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委员五分之三表决反对,可否决市长的行政事务决策。
5、市公民具有依法参与市政管理的资格和议政议事的权力;若有本市过半数公民联名反对或过半数街区议事会表决反对,可否决市议会通过的相关政务议案和市长作出的相关行政决策,但不得否决正当执行的法律和政令。
6、市议员兼职监督市政厅机构和联邦及州设市机构等所有市级公职人员;如果发现不法公职人员,若经出席市议员四分之三通过,即可弹劾免职。市议员为兼职,常务委员专兼职由本县议会议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1、市长是本市公民以直接选举方式授权代理自治市综合管理服务的行政管理代表,市长是市政厅行政长官,对外代表市政厅;任期三年,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但连选连任若赢得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单轮选举选票的除外。
2、市长须依法定公民直接选举程序规则选举产生,须依法定任职程序规则宣誓就职;市长竞选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联邦本土公民或入籍成为公民十二年以上;B、本市境内居住七年以上;C、年龄二十八周岁以上。
3、市长是市政厅的法定负责人,负责监督指导市政厅机构运行,负责执行相关法律政令和提供行政管理服务;得依议会推举程序签署任命各部门长官,监督指导下辖各个街区,市长的行政事务决策须经常务委员合议通过。
4、市长兼职监督本市境内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发现或接报不法公职人员,若为公民选举和通过议会任命的官员议员,报市议会四分之三通过弹劾免职;其它不法公职人员,报市议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四通过弹劾免职。
5、市政厅每年年终法定时间内,可通过市辖街区向本市居民送发分类综合政府服务评价卡;户主应与家庭成员审慎合议填写,公费寄至县议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分类统计,分类直接上报联邦议会和州议会监察机构复核公布。
6、市政厅和联邦及州设市机构法定类别的公职人员,须实行以民意为主导和以民心为标准的政府服务评价系统;市政厅和联邦及州设市机构法定类别公职人员的法定比例绩效工资,来自本自治市公民的政府综合服务评分。
7、市政厅须以公民实体至上为政治原则,自治市公民具有依法直接行使市级最高免职权力的资格;如果市政厅的综合行政服务评分,连续两年处于县内市五一末位组,市长即自动失去任职资格,重新选举新市长续任余期。
第十二条
1、自治市分设自治街,街区是自治市的延伸,是公民自治体的终端组织机构;依法复议本市的市政管理议案和提供街区的公共管理服务。
2、街区公民须秉持基本的政治理性,须摒弃狭隘的任人唯亲倾向,高度负责地行使自己的政治选举权利和参政议政权利及弹劾免职权利。
3、街区公民是公民自治体系的最高权力实体;须成立街区议事会,依法复议市议会通过的相关政务议案和分议街区分管的公共管理事务。
4、街区内三十周岁以上的街区公民,均拥有天然的街区议员资格;街区议员须依法定议员互选方式,选举五名街区自治委员会兼职委员。
5、街区委员须依法定委员互选方式,选举正、副主委各一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街区主委负责主持召开街区议员和街区委员会议。
6、街区主委负责将本街区的公共管理事务交由街长负责执行,街区委员负责监督本街区的公共管理服务和负责合议街长的行政事务决策。
7、街区议事会每年应至少开会一次,经街区议员过半数通过,可弹劾本街区公职人员;若为街长被弹劾免职,重新选举新街长续任余期。
第十三条
1、街长是街区公民以直接选举方式授权代理提供街区公共事务管理的行政服务代表,街长是街区行政长官,对外代表本街区;任期三年,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但连选连任若赢得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单轮选举选票的除外。
2、街长须依法定公民直接选举程序规则选举产生,须依法定任职程序规则宣誓就职;街长竞选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联邦本土公民或入籍成为公民满八年以上;B、本街区内居住五年以上;C、年龄二十八周岁以上。
3、街长须依法提供街区公共管理行政服务,街长的行政事务决策,须与街区委员合议,街区委员五分之三表决反对,可否决街长的行政事务决策;若有本街区过半数公民联名反对,可否决街长和街区委员的行政事务决策。
4、街长是街区的法定负责人,分别接受市长的行政指导监督与县议会和市议会及街区议事会的行政服务监督;街长兼职监督本街区公职人员,如果发现或接报不法公职人员,报请市议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四通过弹劾免职。
5、街区须以公民实体至上为政治原则,街区公民具有依法直接行使自治街最高免职权力的资格;如果自治街的综合行政服务评分,连续两年处于市内街区五一末位组,街长即自动失去任职资格,重新选举新街长续任余期。
第七章 国旗、国徽、国歌
第一条
国旗:国旗由蓝、绿、白三色七横条组成,中间一幅蓝条,蓝条外侧各一白条,白条外侧各一绿条,绿条外侧各一白条,蓝条、绿条、白条比例: 7:2:1;蓝条中央有一轮白色太阳,太阳有三十三条射线;长宽比例:13:7。
含义为:
蓝条:代表——清明、晴朗、公正,形喻乾坤朗朗和国家清明公正。
绿条:代表——和平、环保、生命,形喻天地和谐和生命价值至上。
白条:代表——纯洁、高尚、神圣,形喻天人合一和国民圣洁高尚。
太阳:代表——永恒、温暖、光明,形喻国家永恒和天地温暖光明。
射线:代表——神州圣地联邦的最初三十三个州。
第二条
国徽:六星盾;蓝色外环内嵌白色日月,外环内有三十三条白色射线;日月轮内嵌有六片顶尖相对的红色心瓣,心花正中有一颗白色六角星。
含义为:
盾牌:代表——国家、信实、保障,形喻国家力量和国民万全保障。
日月:代表——天道、生命、永恒,形喻国家生命和天道圣耀永恒。
心花:代表——爱心、团结、喜乐,形喻国家品格和团结互助精神。
六星:代表——神圣、智慧、光明,形喻国家理想和神圣光明属性。
射线:代表——神州圣地联邦的最初三十三个州。
第三条
国歌:《神州颂歌》
神州圣地,我的家乡;日丽月明物美,天地之灵造化。
神州圣地,我的母亲;胸怀人类大爱,天下万族一家。
神州圣地,我的国邦;神传至善真理,天道永放光华。
我的神州,承托自由;一个公正繁荣的国度。
我的神州,成就梦想;一个福乐和平的国度。
我的神州,充满荣耀;一个神圣光明的国度。
No. 05 全文完。
第四章 联 邦 总 统
第一条
神州圣地联邦的行政权,是公民政治权力的重要体现;由联邦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通过直接选举各级政府行政长官授权代理行政的方式,将公民的选举意志转化为行政权力;成为公民间接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政治基础。
第二条
1、神州圣地联邦宪法授予的联邦行政权,属于联邦政府总统。
2、神州圣地联邦宪法授予的州级行政权,属于联邦各州州长。
3、神州圣地联邦宪法授予的地方行政权,属于县、市、街长。
第三条
总统是联邦政府行政首长,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任期五年,总统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但赢得特别竞选连任资格的不在此限。
第四条
1、总统竞选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神州圣地联邦境内出生的公民。B、联邦境内居住满二十五周年以上。C、年龄满四十周岁以上。
2、总统选举须遵循公平公开的公正原则;任何具备基本竞选条件的公民,均可依据总统选举公告和法定规则,作为独立参选人参选;可选择国内任何一个县级及上议会选举委员会报名参选;独立参选人须自己收集两千名三十周岁以上公民的签名支持,报所选议会选举委员会登记个人信息,核发总统竞选证。每名总统竞选人,须自撰两篇各至少万字以上分别系统说明竞选人政治经济理念的竞选论文;依据选举公告竞选论文提交日,邮寄至联邦选举委员会,竞选连任不限。
3、总统选举须遵循民选民举原则;联邦选举委员会须汇总统一时间将各总统竞选人的竞选论文,提交联邦众议院分组进行综合审议评分;联邦众议院须就各总统竞选人的竞选论文所反映的真理性、民主性、理智性和价值观念公正性、知识结构完整性、个人理论素养等进行综合审议评分。审议开始前须将竞选论文隐名编号,三组轮评中间分较高的前十名总统竞选人,取得统一发表竞选论文征集公民推举信的资格;十名之外的总统竞选人可自选一家媒体投稿发表竞选论文。
4、统一发表竞选论文须遵循优者优先原则;将综合评分的前三名隐蔽评分依据姓氏笔画为序列前发表,将综合评分的后七名公布评分依据评分名次为序列后发表;获得推举信较多的前五名总统竞选人,取得总统候选人的资格。综合评分最高者和获得推举信最多者,并列同为公举总统候选人;若为两者同是一名总统候选人或综合评分最高者没有取得候选资格,只能推举一名特别公举总统候选人;所有公举总统候选人包括竞选连任者,均享有联邦的全额竞选宣传公费资助。
5、联邦选举委员会对于竞选论文雷同他人文章比例超过百分之二者,应视同抄袭,须取消其至少十年的竞选总统资格;雷同他人文章比例超过百分之十者或作假请人代写竞选论文者,均视同盗用,须终生取消其竞选总统资格;对于盗用诈选欺众者和代写论文诈举欺众者,均须承担至少十年刑期的渎选刑事责任。侯选人只许发表自己的政治理念和政策主张及理性承诺,不得攻击其它侯选人,联邦选举委员会在警告无效后可取消其侯选人的资格;联邦公民选举均依此罚制。
6、总统选举非公举独立候选人,得依法定方式自费竞选宣传;任何候选人均不得使用辅貌式动态影像类和辅金式广告标牌类宣传方式,任何候选人均不得募捐竞选或利用行政资源辅选。每个拥有投票权的选民,应秉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至少将公举候选人的竞选论文逐篇精读或听读,积极参加政治投票,在政治选举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选择智慧和政治经济知识;每个具有政治才能的公民,应秉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政治竞选,为社会繁荣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1、总统选举须遵循法定程序原则;联邦议会须首先通过总统选举议案,宣布总统选举公告;各州议会依据总统选举公告和法定规则,令县、市议会全程监督协同市政厅按街区进行常住和暂住人口的选民登记,送发印有选举简介和竞选论文的选报;依据街区登记的选民人数,将统一选票送达各街区投票站。
2、各街区依据总统选举公告和法定规则,组织选民星期六到本街区投票站领票签票投票并摄像备案;投票结束后封箱速送县议会验票,县、市议会监选员和县法院公证员,均须在场监督验票并摄像备案;验票完毕后将统计结果速报州议会,州议会速汇总公布州选举结果,联邦议会速汇总公布总选举结果。
3、总统选举须遵循自由和秘密的公正原则;投票人须在隐秘的签票盒内对自己中意的候选人打勾并签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签票完毕将选票对折掩盖票面投进票箱。组织投票和参与验票及监督选举的主要人员,须优选无党派背景和无不良记录的县、市议员义务担任;确保选民的政治选举权利充分公正实现。
4、总统选举投票如达到全国登记选民半数以上的投票率,即为选举成功有效;如果有一名总统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数超过全国投票总数的半数,即当选总统;如果没有一名总统侯选人得票数超过全国投票总数的半数,得由得票最多的前两名总统候选人,进行第二轮决选,得票最多者即当选总统。
5、总统选举结果公布后,若无尚未宣判的本次总统选举违法案件,联邦议会两院得临时联合组成联邦行政权交接委员会,安排联邦政权交接和协助组建下届政府等事宜;侯任总统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报到,接受高规格的任前综合培训,并于前任总统任期最后一周内择日完成总统就职典礼和政权交接手续。
第六条
总统选举过程中,若有舞弊贿选诈举等不法渎选行为;知情人可报警调查,当事人可诉诸法院裁决;若有超过投票总数万分之一的不法选票,选举弊案即成立;不法候选人,须终生剥夺再作为任何政治候选人的资格和至少承担十年刑期的渎选刑事责任;不法投票人,须至少承担十年刑期的渎选刑事责任;不法舞弊人,须至少承担十年刑期的渎选刑事责任;非法选票亦须剔除计入选举结果。
第七条
总统选举期间,总统候选人拥有得到特别人身安全保护的权利;州政府对于在本州报名参选的总统候选人,须提供必要的特别人身安全保护;州政府对于在本州报名参选的公举总统候选人,须提供全时段特别人身安全保护。
第八条
1、总统在就职典礼上,须郑重宣读如下就职誓词:我宣誓,我将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制度,持守公平公义公正,忠诚捍卫公民权利,忠实履行总统职务,促进社会繁荣发展,维护国家和平安全,竭诚为公民和国家服务。
2、总统自主任命兼职总统顾问团成员;每届一次可自由提名一名副总统和六名国务副理组成总统辅政团,被提名人须自撰一篇综合辅政论文,供参议院综合审议三分之二通过后任职,未获通过的人选即转为签署任命方式。
3、总统亦可提请参议院推举副总统人选和众议院推举副理人选供其签署任命;推举人选须遵循自愿转职竞职和擅长行政策划的优选原则,若为联邦议员转职须辞去议员职务,由该议员所属州行政长官任命代议员续任余期。
4、总统可自由提名任命联邦政府各部门长官和法定其它高级官员,总统的提名任命,须经参议院三分之二通过;总统的提名任命,如果出现连续两次未能获得参议院通过时,总统得提请众议院表决推举人选供其签署任命。
5、总统有权辞退认为不适合或不称职的联邦政府官员;若为议员转职的官员被辞退,除非再次当选不得复任议员。总统在联邦议会休会期间,有权委任临时官员填补缺额,临时官员的任期须于下次联邦议会会期结束终止。
第九条
1、总统负责联邦宪法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总统是联邦政府法定负责人,统辖联邦政府各个部门,联邦政府各部门均受总统监督指导向总统负责,联邦政府各部门长官均须向总统提交书面职责事务报告和定期直接汇报工作。
2、总统是联邦行政权力中心,负责统筹规划联邦政府目标,宏观指导联邦政府运行;有权向联邦政府部门发出统筹指导令,有权向联邦政府部门发出政务决策令,有权向联邦行政系统人员和军警系统人员发出行政免职令。
3、副总统、副理在总统的监督指导下协助总统执法行政,负责协调联邦政府相关部门,实施联邦法律和执行总统政令,辅助总统战略策划,提供合理政策建议,合议处理日常政务,监察政府部门运行,实现总统执政目标。
4、副总统、副理在总统授权范围内辅政理事,除法定紧急情形外,联邦政府相关部长应经常向副总统、副理汇报工作;除总统特别授权外,副总统决策政务须与副理合议,副理六分之四表决反对可否决副总统的政务决策。
5、副总统应经常向总统汇报工作,重要政务决策须报请总统批准,一般政务决策附件呈送总统备阅;若总统需要更高政务决策质量,每项政务须合议总统决策或报请批准。经总统专项授权,副总统可代表总统访问接待等。
第十条
1、总统主导国家外交事务,联邦议会监督参与国家外交事务;经征询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同意,总统可委任大使、公使等驻外高级官员。
2、总统负责接见外国元首、大使等涉外高级官员;经征询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同意或经参议院三分之二通过授权,总统可缔结国际条约。
3、总统有权决定考察访问、发出外交邀请、参加国际救援、举行国家祭悼;经征询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同意,总统可宣布国家援助捐赠。
4、总统有权对国际间谍罪犯和危害国家的罪行颁赐缓刑或特赦;经征询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同意,总统可宣布国家大赦,但弹劾案除外。
5、总统有权在宪法秩序确立前和宪法秩序破坏后,代表国家发出宪法秩序总统令,再由联邦议会通过议案认为宪法秩序得到确立后终止。
6、总统为国家军事和准军事组织的总司令;在国家遭到侵略时,总统可向联邦议会请求宣战授权,但依法执行国际维和任务由总统决定。
7、总统在国家突然遭到毁灭性军事攻击的情况下,可依法即刻行使国家自卫权和国防动员权等权力组织防御或反击自卫,保卫国家安全。
第十一条
1、总统应定期向联邦议会提交书面国情报告;在总统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召集联邦议会或任何一院开会。总统有权向联邦议会或任何一院提出政治建议或法律提案;总统的法律提案若经联邦立法程序通过自动成为法律。
2、总统有权对联邦议会通过的待批法律议案和认为不合时宜的现行联邦法律或州法律,向相关议会提出修订、补充、复议、搁置、废止等意见或建议;在相关议会主导立法权的前提下,须对总统意见或建议予以审慎复议。
3、总统兼有联邦宪法的监护权,若有总统认为涉嫌违宪的联邦法律或州法律,可提请联邦最高检察院组成七人资深检察官团仲裁,若有超过半数的检察官表决支持总统意见;该法律即进入法律复议修订程序或废止该法律。
第十二条
1、总统任职期间,若因故突然暂时丧失履行总统职务的能力时,副总统即应临时代理总统职权,直到总统向联邦议会两院书面声明恢复任职能力时为止。若发生总统重病、辞世、免职等永久丧失履行总统职务的能力或资格时,得由联邦议会通过总统补选议案,重新举行总统选举,续任本届剩余总统任期。
2、总统任职期间,若为社会繁荣发展做出了重大政治贡献,竞选连任赢得百分之七十以上的首轮选票;为尽限发挥其卓越政治才能,将要卸任的总统,自动获得累加一届的竞选资格;如果总统连续两届竞选首轮得票率超过百分之八十,将被视为非常难得的国家元首,得享自由延届跨届的无届限竞选资格。
3、总统拥有无届限竞选资格以后,如果连续两届竞选首轮得票率超过百分之九十,将被视为绝世难得的国家元首;若经联邦议会五分之四通过,可授予总统免选任职资格,直到联邦议会通过议案终止其免选任职资格为止。
4、总统选举期间,获得累加一届和无届限竞选资格的总统候选人,须在总统选举首轮投票中赢得百分之七十以上的选票;否则,将自动失去累加一届或无届限竞选的资格,由得票次多的后两位总统候选人进行第二轮决选。
5、无届限总统卸任时,经联邦议会三分之二通过授勋或授权,可授予荣誉性职衔或兼职性国家督统等与其政绩相适宜的资格或权限;联邦法律性议案须副件呈送督统备阅,督统有权提起总统权限内的任何政治建议和议案。
第十三条
1、总统执政期间,若出现重大决策屡次失误或严重偏离竞选承诺等重大过失,但均未构成罪责不足以启动弹劾程序的情况下;联邦议会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和宪政分权原则及三分之二通过的基础上,可提出告诫总统议案。
2、联邦议会的告诫总统议案,须详列告诫理由和目的;若通过三次告诫之后,总统仍然一意孤行或不能明显改进的情况下,这时可提出准内阁制的总统执政团案;联邦议会表决该类非常性议案,咨政院议员须作回避弃权。
3、总统执政团案若经联邦议会四分之三通过,得由最先提出该议案的议院,充分列举提案理由,提请联邦最高法院组成九人大法官团仲裁;如果全体大法官表决一致支持该提案,总统执政团案即成立,总统暂停行使职权。
4、总统执政团案成立后,咨政院应迅速提名六名终身参议员为总统执政官,经众议院通过后任职,组成包括总统在内的七人总统执政团,集体行使总统职权,总统和各执政官均有一票表决权;原副总统和副理须全体免职。
5、所有的待批议案,仍须首先呈交总统,但总统个人没有处置权;总统执政团成员七分之四表决通过,可提出或签署总统权限内的各类议案和行政命令;当届总统任期期满,总统执政团即解散,总统执政团成员复任议员。
6、为确保总统能力的正常发挥,保障行政效率和维护政治和谐,联邦议会在提出告诫总统议案和总统执政团案前,须充分考察该类提案的事实依据和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惰政情绪等负面效应,除非非常必要不可轻易为之。
第十四条
1、总统若因违法犯罪受到联邦检察院指控被联邦议会弹劾定罪时,总统的职权同时中止;总统被免职后至少二十年内不得参加总统竞选。
2、总统是全体选民票决委任的国家元首;为杜绝政治投机和政治纷争,保障政治公正与社会安定,部分人不得游行罢免或议会表决罢免。
3、总统未能当选连任和连任两届卸任以后,不得再次参加总统竞选活动或降级担任联邦政府职务,但赢得特别总统竞选资格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条
1、总统任职期间享有法定工资报酬和特别安全保护等国家元首待遇;联邦政府官员的工资待遇,须遵循劳智优酬和体现职责价值的原则。
2、联邦政府部长的工资与联邦议员同级薪酬,国务副理的工资比部长多半倍,副总统的工资比副理多半倍,总统的工资比副总统多半倍。
3、联邦政府部长及上官员的法定工资报酬和职务待遇,在其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联邦政府官员任期期间,不得接受其它职务性报酬。
第五章 联邦法院、检察院
第一条
神州圣地联邦的司法权和检察权,是公民政治权力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公正和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由联邦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通过直接选举各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院长授权代理司法权和检察权的方式,将公民的选举意志转化为司法和检察权力;成为公民间接行使国家司法权和检察权的政治基础。
第二条
神州圣地联邦的司法权和检察权,是民主政治和宪法秩序的保障;司法权和检察权的独立,是国家政治公正的灵魂。公正的司法检察制度,是将国家、政府、团体、个人置于平等主体地位,任何主体违法均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神州圣地联邦宪法授予的国家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
第四条
神州圣地联邦宪法授予的国家检察权,属于联邦最高检察院。
第五条
神州圣地联邦宪法和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各州州立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分设的州中级法院。
第六条
1、联邦各级法院院长和各级检察院院长的选举,参照同级政府行政长官的选举程序规则合一选举产生;首轮投票的得票最多者即可当选。
2、联邦各级法院院长和各级检察院院长的特别竞选资格,至少应有担任下一级长官的同业任职资历,至少应有十年以上的优异从业记录。
3、联邦各级法院院长和各级检察院院长的其它竞选资格和任职届期,均与同级政府行政长官相同,但可进行无届限和无届差的连选连任。
4、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院长,若因故失去任职资格或能力时,得由联邦参议院推举人选,再呈交总统签署任命续任余下届期。
5、鉴于国家转型等原因,联邦各级法院院长和各级检察院院长首届选举,得由同级政府行政长官提名,再经同级议会三分之二通过任命。
6、鉴于政治历史等原因,要求候选人至少具有十年以上优异从业记录的通常条件可延期施行,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年的延后过渡期为限。
7、鉴于政治历史等原因,要求法官和检察官通常的法定任职资格和杰出从业记录可延期施行,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年的延后过渡期为限。
第七条
联邦法院系统是独立于各级议会、政府、检察院的违法犯罪案件审判机构;联邦法院系统的审级制度和司法程序及司法权限等,概由联邦议会立法确定;联邦最高法院依法设立联邦高级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及分设法院系统。
第八条
联邦法院系统依法受理联邦境内各类司法诉讼案件;公民陪审团是司法裁判官,是公民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体制平台;联邦境内的违法犯罪案件通常要由公民陪审团审判定案,唯违犯军法案件和法定特种案件及极小案件除外。
第九条
联邦检察院系统是独立于各级议会、政府、法院的违法犯罪检察机构;联邦检察院系统的检察制度和检察程序及检察权限等,概由联邦议会立法确定;联邦最高检察院依法设立联邦最高检察院和下设州级及县级检察院系统。
第十条
联邦检察院系统依法检察联邦境内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须遵循检察独立和独立检察原则;对于检察机构认为涉嫌立法违宪和行政违宪,可提请联邦宪法法院进行违宪裁判;若判决成立,则违宪立法和违宪行政即予废止勘正。
第十一条
国家司法检察机构须遵循公平正义的政治原则,绝对禁止一切歧视不公的司法检察行为;对于孤寡残障人士的诉讼案件,须经过法定三级复审程序和特别复合检察制度,保障每个当事人充分享有公平司法判决的机会和权利。
第十二条
联邦法院系统和联邦检察院系统,须充分尊重联邦成员不与联邦法律相冲突的内部法律;须充分尊重特别联邦成员自愿保留的不与联邦法律相冲突的政治法律秩序;须充分尊重联邦成员不与联邦宪法精神相冲突的风俗习惯。
第六章 联邦州、县、市、街
第一条
神州圣地联邦建立在联邦州独立自治的基础之上,各州依据联邦宪法和法律结合州情制定本州的基本法;州基本法是州级政治法律指南,具有最高州级法律效力;州基本法须遵循下列各项州、县、市、街建政规划指导原则。
第二条
1、联邦各州议会和州政府,是各州公民授权代理行使州级自治权的核心组成部分,由各州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通过直接选举的州议会议员和州政府行政长官及联邦各级法院院长与各级检察院院长,分别代理行使州立法、行政、司法、检察权力;它构成了各州公民间接行使州级国家权力的政治基础。
2、州基本法,须遵循公民主权和代理治权及有限政府的民主原则,须确立宪法至上和议会法治及分权制衡的宪政体制;须依据联邦宪法确认州议会、州长、联邦法院、联邦检察院分别依法行使州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检察权;州内各级议会、政府、法院、检察院机构,均有优先执行联邦法律的义务。
3、州议会、政府、法院、检察院,须遵循立法、行政、司法、检察四权分立制衡的宪政原理;州依法设置州议会两院和法律监察机构,依法设置州政府行政机构;联邦代表国家依法设置各级法院、检察院机构。州内各级议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均须遵循机构精简高效和低行政成本的原则。
第三条
1、州、县、市、街级政治选举依据本州选举法。州内各级议会议员和政府行政长官选举,须主体参考联邦的选举规则。州参议员依据州内县等额议席选举,州众议员依据州内县人口数划区选举;县议员按县内市等额议席加县内市人口数划区和数选举;市议员按市街区等额议席加街区人口数划区和数选举。
2、州内各级议会议员和政府行政长官选举,分别以联邦议员选举和总统选举方式,确定候选人的资格,再以所得公民推举信的最多者,确定公举候选人的资格;州内各级议会议员和政府行政长官选举,均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加竞选,当选者若为在籍党员公民,均须注销党籍和宣誓政治中立后方可就职。
3、州内各级议会议员和政府行政长官选举,若有贿选诈选和选举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总体参照联邦选举的渎选认定方式和惩罚制度及起点刑期。州内各级政府行政长官,是地区全体选民票决委任的行政长官;为杜绝政治投机和政治纷争,保障政治公正与社会安定,部分人不得游行罢免或议会表决罢免。
第四条
1、州议会是各州公民授权代理行使州级立法权的立法机构,由本州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州参议员和州众议员组成。
2、州议员是赢得州级议会选举的民意代表,凡年龄不满三十周岁和成为联邦公民不满十年及在本州内居住不满七年者,不得担任州议员。
3、州参议员任期五年,州众议员任期三年,均可连选连任;每名州议员均有一票议事表决权;唯州众议院拥有财政拨款权和弹劾定案权。
第五条
1、州长是各州公民以直接选举方式授权代理行使州独立自治权力的行政管理代表,州长是州政府行政长官,对外代表州政府;任期五年,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但竞选连任若赢得百分之六十七以上首轮选举选票的除外。
2、州长须依法定公民直接选举程序规则选举产生,须依法定任职程序规则宣誓就职;州长竞选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联邦本土公民或入籍成为公民二十年以上;B、本州境内居住十年以上;C、年龄三十五周岁以上。
3、州长是州政府的法定负责人,负责监督指导州政府和州内各县、市议会和政府执行州法律;得依议会通过程序提名任命各部门长官,如果州长的提名连续两次未能获得参议院通过,得提请众议院推举人选供其签署任命。
4、州长兼职监督本州境内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发现或接报不法公职人员,若为州、县、市政府人员,可提请州议会弹劾免职或签发免职令免职;若为州、县、市议员和联邦设州、县、市人员,须提请州议会弹劾免职。
5、州政府和联邦设州驻州机构法定类别的公职人员,须实行以民意为主导和以民心为标准的政府服务评价系统;州政府和联邦设州驻州机构法定类别公职人员的法定比例绩效工资,来自本州各市公民的政府综合服务评分。
第六条
1、县议会和县政府是联邦和州的公共服务代理机构,仅有联邦和州委托的权限责任;享有联邦和州的等额基本经费拨款,分别接受联邦和州政府的监督指导与联邦和州议会的执法监察,依法执行联邦和州委托的公共事务。
2、县议会是以提供议会服务为主旨、没有财政收入权的服务型半议会机构;县议会的主要职能是:收集社情民意、接待陈情咨询、监督政府服务、统计政务评价、主持县级选举、议决公共工程、弹劾不法官员等公共事务。
3、县议会依法设置议会机构,依据议会议事的相关法律规范,议定县议会的议事规则;县议会须定期向联邦和州政府的督察机构与联邦和州议会的监察机构,分别报告涉县联邦和州政务项目与县内市政务监督的监察报告。
4、县政府是以提供政府服务为主旨、没有行政管辖权的服务型半政府机构;县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向本县的每个自治市提供系统辅政支持,向本县内的每个公民提供联邦和州政府服务,完成联邦和州委托授权的公共事务。
5、县政府依法设置民政服务、行政服务、法律服务、教育服务、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社会福利、消防救助、交通警察等公共服务机构;它是本县内各自治市的公民,直接享有联邦和州政府系统公共服务的政治服务基础。
第七条
1、县议会是本县公民授权代理联邦和州议会服务和监督政府执法的机构,由本县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议员组成。
2、县议员是赢得县级议会选举的民意代表,凡年龄不满二十八周岁或成为联邦公民不满十年或在本县居住不满六年者,不得担任县议员。
3、县议员依法定议员互选程序选举五名常务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负责合议县长行政事务决策和处理议会日常事务;如需议决行政事务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委负责召集议员开会,议决本县权限内的政务事务议案。
4、县议会独立于县政府,监督县、市政府运行;负责将涉县法律和事务合议为实施议案交由县长执行,县级政务事务议案,须经出席县议员三分之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委员五分之三表决反对,可否决县长的行政事务决策。
5、县议员兼职监督县、市政府机构和联邦及州设县机构等所有县、市级公职人员;如果发现不法公职人员,若经出席县议员四分之三通过,即可弹劾免职。县议员除常务委员会委员外,均为兼职;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1、县长是本县公民以直接选举方式授权代理联邦和州级政府服务的行政服务代表,县长是县政府行政长官,对外代表县政府;任期三年,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但连选连任若赢得百分之六十五以上单轮选举选票的除外。
2、县长须依法定公民直接选举程序规则选举产生,须依法定任职程序规则宣誓就职;县长竞选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联邦本土公民或入籍成为公民十五年以上;B、本县境内居住八年以上;C、年龄三十二周岁以上。
3、县长是县政府的法定负责人,负责监督指导县政府机构运行,负责提供联邦和州的政府公共服务及实施授权委托的公共事务;得依议会推举程序签署任命各部门长官,县长的行政事务决策须经县议会常务委员合议通过。
4、县长兼职监督本县境内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发现或接报不法公职人员,若为公民选举和通过议会任命的官员议员,报县议会四分之三通过弹劾免职;其它不法公职人员,报县议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四通过弹劾免职。
5、县政府和联邦及州设县机构法定类别的公职人员,须实行以民意为主导和以民心为标准的政府服务评价系统;县政府和联邦及州设县机构法定类别公职人员的法定比例绩效工资,来自本县各市公民的政府综合服务评分。
6、县政府须以公民实体至上为政治原则,县境内公民具有依法直接行使县级最高免职权力的资格;如果县政府的综合行政服务评分,连续两年处于州内县五一末位组,县长即自动失去任职资格,重新选举新县长续任余期。
第九条
1、联邦州各自治市议会和市政厅是以提供行政管理服务为主旨、具有完整行政管辖权和独立财政收入权的公民自治机构;市议会和市政厅的主要职能是:依法实施联邦和州法律,向本市公民提供市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服务。
2、市议会和市政厅是联邦和州政府的执法代理机构,享有联邦和州法定比例的等额基本经费拨款,分别接受联邦和州政府的监督指导与联邦和州议会的执法监察,分别接受县议会的行政执法监督和县政府的公共辅助服务。
3、市议会是以提供议会监督协同为主旨、拥有财政收入权的执法监督机构;市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协同执法实施、监督政府运行、收集社情民意、接待陈情咨询、主持市级选举、议决公共工程、弹劾不法官员等公共事务。
4、市政厅是以提供行政执法为主旨、拥有行政管辖权的执法服务机构;市政厅的主要职能是:向市政厅机构和每个市辖街区,提供行政监督指导和行政服务管理,它是本市公民直接享有联邦和州政府行政管理服务的基础。
5、市议会依法设置议会机构和依法议事议政,市政厅依法设置市政机构和行政管理;市议会须定期向联邦和州政府的督察机构与联邦和州议会的监察机构,分别报告涉市联邦和州行政管理事务与行政服务监督的监察报告。
第十条
1、市议会是本市公民授权代理市级政务议事和行政执法监督的议事机构,由本市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市议员组成。
2、市议员是赢得市级议会选举的民意代表,凡年龄不满二十六周岁或成为联邦公民不满八年或在本市居住不满五年者,不得担任市议员。
3、市议员依法定议员互选程序选举五名常务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负责合议市长行政事务决策和处理议会日常事务;如需议决政务事务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委负责召集议员开会,议决本市权限内的政务事务议案。
4、市议会独立于市政厅,监督市政厅机构运行;负责将涉市法律和事务合议为实施议案交由市长执行,市级政务事务议案,须经出席市议员三分之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委员五分之三表决反对,可否决市长的行政事务决策。
5、市公民具有依法参与市政管理的资格和议政议事的权力;若有本市过半数公民联名反对或过半数街区议事会表决反对,可否决市议会通过的相关政务议案和市长作出的相关行政决策,但不得否决正当执行的法律和政令。
6、市议员兼职监督市政厅机构和联邦及州设市机构等所有市级公职人员;如果发现不法公职人员,若经出席市议员四分之三通过,即可弹劾免职。市议员为兼职,常务委员专兼职由本县议会议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1、市长是本市公民以直接选举方式授权代理自治市综合管理服务的行政管理代表,市长是市政厅行政长官,对外代表市政厅;任期三年,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但连选连任若赢得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单轮选举选票的除外。
2、市长须依法定公民直接选举程序规则选举产生,须依法定任职程序规则宣誓就职;市长竞选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联邦本土公民或入籍成为公民十二年以上;B、本市境内居住七年以上;C、年龄二十八周岁以上。
3、市长是市政厅的法定负责人,负责监督指导市政厅机构运行,负责执行相关法律政令和提供行政管理服务;得依议会推举程序签署任命各部门长官,监督指导下辖各个街区,市长的行政事务决策须经常务委员合议通过。
4、市长兼职监督本市境内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如果发现或接报不法公职人员,若为公民选举和通过议会任命的官员议员,报市议会四分之三通过弹劾免职;其它不法公职人员,报市议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四通过弹劾免职。
5、市政厅每年年终法定时间内,可通过市辖街区向本市居民送发分类综合政府服务评价卡;户主应与家庭成员审慎合议填写,公费寄至县议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分类统计,分类直接上报联邦议会和州议会监察机构复核公布。
6、市政厅和联邦及州设市机构法定类别的公职人员,须实行以民意为主导和以民心为标准的政府服务评价系统;市政厅和联邦及州设市机构法定类别公职人员的法定比例绩效工资,来自本自治市公民的政府综合服务评分。
7、市政厅须以公民实体至上为政治原则,自治市公民具有依法直接行使市级最高免职权力的资格;如果市政厅的综合行政服务评分,连续两年处于县内市五一末位组,市长即自动失去任职资格,重新选举新市长续任余期。
第十二条
1、自治市分设自治街,街区是自治市的延伸,是公民自治体的终端组织机构;依法复议本市的市政管理议案和提供街区的公共管理服务。
2、街区公民须秉持基本的政治理性,须摒弃狭隘的任人唯亲倾向,高度负责地行使自己的政治选举权利和参政议政权利及弹劾免职权利。
3、街区公民是公民自治体系的最高权力实体;须成立街区议事会,依法复议市议会通过的相关政务议案和分议街区分管的公共管理事务。
4、街区内三十周岁以上的街区公民,均拥有天然的街区议员资格;街区议员须依法定议员互选方式,选举五名街区自治委员会兼职委员。
5、街区委员须依法定委员互选方式,选举正、副主委各一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街区主委负责主持召开街区议员和街区委员会议。
6、街区主委负责将本街区的公共管理事务交由街长负责执行,街区委员负责监督本街区的公共管理服务和负责合议街长的行政事务决策。
7、街区议事会每年应至少开会一次,经街区议员过半数通过,可弹劾本街区公职人员;若为街长被弹劾免职,重新选举新街长续任余期。
第十三条
1、街长是街区公民以直接选举方式授权代理提供街区公共事务管理的行政服务代表,街长是街区行政长官,对外代表本街区;任期三年,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但连选连任若赢得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单轮选举选票的除外。
2、街长须依法定公民直接选举程序规则选举产生,须依法定任职程序规则宣誓就职;街长竞选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联邦本土公民或入籍成为公民满八年以上;B、本街区内居住五年以上;C、年龄二十八周岁以上。
3、街长须依法提供街区公共管理行政服务,街长的行政事务决策,须与街区委员合议,街区委员五分之三表决反对,可否决街长的行政事务决策;若有本街区过半数公民联名反对,可否决街长和街区委员的行政事务决策。
4、街长是街区的法定负责人,分别接受市长的行政指导监督与县议会和市议会及街区议事会的行政服务监督;街长兼职监督本街区公职人员,如果发现或接报不法公职人员,报请市议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四通过弹劾免职。
5、街区须以公民实体至上为政治原则,街区公民具有依法直接行使自治街最高免职权力的资格;如果自治街的综合行政服务评分,连续两年处于市内街区五一末位组,街长即自动失去任职资格,重新选举新街长续任余期。
第七章 国旗、国徽、国歌
第一条
国旗:国旗由蓝、绿、白三色七横条组成,中间一幅蓝条,蓝条外侧各一白条,白条外侧各一绿条,绿条外侧各一白条,蓝条、绿条、白条比例: 7:2:1;蓝条中央有一轮白色太阳,太阳有三十三条射线;长宽比例:13:7。
含义为:
蓝条:代表——清明、晴朗、公正,形喻乾坤朗朗和国家清明公正。
绿条:代表——和平、环保、生命,形喻天地和谐和生命价值至上。
白条:代表——纯洁、高尚、神圣,形喻天人合一和国民圣洁高尚。
太阳:代表——永恒、温暖、光明,形喻国家永恒和天地温暖光明。
射线:代表——神州圣地联邦的最初三十三个州。
第二条
国徽:六星盾;蓝色外环内嵌白色日月,外环内有三十三条白色射线;日月轮内嵌有六片顶尖相对的红色心瓣,心花正中有一颗白色六角星。
含义为:
盾牌:代表——国家、信实、保障,形喻国家力量和国民万全保障。
日月:代表——天道、生命、永恒,形喻国家生命和天道圣耀永恒。
心花:代表——爱心、团结、喜乐,形喻国家品格和团结互助精神。
六星:代表——神圣、智慧、光明,形喻国家理想和神圣光明属性。
射线:代表——神州圣地联邦的最初三十三个州。
第三条
国歌:《神州颂歌》
神州圣地,我的家乡;日丽月明物美,天地之灵造化。
神州圣地,我的母亲;胸怀人类大爱,天下万族一家。
神州圣地,我的国邦;神传至善真理,天道永放光华。
我的神州,承托自由;一个公正繁荣的国度。
我的神州,成就梦想;一个福乐和平的国度。
我的神州,充满荣耀;一个神圣光明的国度。
No. 05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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