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六宪法、八二宪法、苹果宪草若干比较

四六宪法、八二宪法、苹果宪草若干比较

选自《苹果宪草及其前前后后》。刘大生著,香港九江文化出版公司2014年2月出版。

苹果宪草与四六宪法、八二年宪法有部分继承关系:

一、关于序言
两部宪法都有序言。四六宪法序言短,简洁实在,近似于美国宪法、法国宪法、瑞士宪法。八二宪法序言长,近似于勃列日涅夫时期的苏联宪法,冗长空洞。两部宪法的序言都搞个人崇拜,八二宪法更甚。四六宪法序言短短几句,但不忘孙中山的大名。八二宪法序言中除了孙中山,还有毛泽东、邓小平的大名,诚如贺卫方所言,几乎成了墓志铭。苹果宪草吸取历史教训,没有序言。

二、关于总纲
两部宪法都有总纲,总纲中都有主义。苹果宪草学习英美法等国宪法,没有总纲,没有主义。

三、关于国旗
两部宪法都有国旗的规定,青天白日旗政治色彩较淡,五星红旗政治色彩较浓。但是,都没有鲜明体现中国的历史文化。苹果宪草主张以长城华表的图案为国旗基本图案,体现了真正的中国特色。

四、关于国歌
四六宪法未能终结体现党文化的国歌,八二宪法终结了由华国锋确定的、党文化色彩太浓的国歌,代之以民族色彩、战斗色彩较浓的国歌——义勇军进行曲。苹果宪草恢复了1919年的中华民国国歌——卿云歌,彻底告别了党文化。

五、关于政权机构
四六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为国家政权机构,八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政权机构。苹果宪草主张:全国选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政权机构。三者形式上基本一致,但实质极大不同。苹果宪草中的选民代表大会是真正的国民大会、真正的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官员代表大会。因为苹果宪草吸取历史教训,禁止中高级官员竞选国民代表,禁止任何官员竞选市民代表,彻底避免将国家政权机构变成官员代表大会的可能性。

六、关于立法
四六宪法规定立法院为立法机关,八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立法机关。苹果宪草主张国会为国家立法机构,与八二宪法差别较大,与四六宪法差别较小。

七、关于行政
四六宪法规定的行政体制基本上是接近于法国的半总统制,也是1912年临时约法中的体制,总统签署法律文件必须由内阁首脑副署。这种体制是黎元洪、段祺瑞发生府院之争的根源,危害极大。八二宪法中的国务院,地位高于西方的内阁,但没有解散立法机构的权力,同时具有美国政府的不能总辞职的性质,大概是一个责任外阁吧。苹果宪草继承并完善了责任外阁制。

八、关于宪法解释
四六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司法院)解释宪法,八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苹果宪草主张最高法院宪法法庭解释宪法。

九、关于群体政治诉求
四六宪法空洞规定“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八二宪法空洞规定公民有“游行示威自由”。苹果宪草中既没有“游行示威自由”,也没有“请愿、诉愿之权”,却设计了严密的请愿制度。

十、关于弹劾
四六宪法将弹劾权授予监察院,并规定了较详细的弹劾程序。八二宪法压根没有弹劾。苹果宪草设计了详尽的弹劾程序,发起弹劾的权力归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和候补国会议员,弹劾审判权归国会。

十一、关于选举
四六宪法规定选举必须竞选,但没有具体程序设计,缺乏可操作性。八二宪法不承认竞选,是一种倒退。苹果宪草设计了具体的竞选程序,包括报名程序、预选程序和决选程序,是四六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十二、关于全民公决
四六宪法、八二宪法都没有全民公决的规定。苹果宪草设计了全民公决的基本程序。

十三、关于军队
四六宪法规定军队超越党派,八二宪法没有这样的规定。苹果宪草中的军队,没有超越党派之名,有超越党派之实。

十四、关于修宪程序
四六宪法规定,国会修宪须经国民大会批准。八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修宪,无须批准。苹果宪草主张,国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民公决,在修宪问题上相互制约。

十五、关于地方政权级数
四六宪法规定了省县两级地方政权结构,八二宪法规定了省市县乡四级地方政权结构。苹果宪草主张省、县两级不设政权机构,政府由上级派出,一个衙门办事。市级地方设立完整的政权、政府机构。乡级只设物业公司,不设政权、政府机构。

十六、关于一个中国
四六宪法、八二宪法都秉持一个中国原则。四六宪法规定国土变更须经国民大会批准,八二宪法未能继承这一精神,未说国土变更要不要批准。苹果宪草继承一个中国原则,但是内涵更灵活,主张自治邦依一定程序可以脱离中国,周边国家或者地区依一定程序可以加入中国。

十七、关于货币
四六宪法授权立法院决定货币制度。八二宪法中没有提货币,没有提金银,没有提钱款,没有提经费,没有提国库。苹果宪草继承并发展四六宪法中货币法制化精神,直接“规定”了货币制度,并主张用公民券代替银行券。

十八、关于《国际人权宪章》
四六宪法颁布时,联合国《国际人权宪章》尚未诞生。八二宪法对《国际人权宪章》中规定的基本人权部分接受、部分拒绝。苹果宪草承认《国际人权宪章》规定的全部人权。

十九、关于死亡权
四六宪法、八二宪法都未规定死亡权。苹果宪草主张死亡权一律平等:人人死有葬身之地,任何人都不具有厚葬的特权。

二十、关于生育权
四六宪法中没有生育规定。八二宪法规定“推行计划生育”,默认一个孩子政策。苹果宪草主张生育权一律平等,可以生二胎;同时主张,不愿生孩子的公民与想多生孩子的公民之间,可以转让生育指标。

二十一、关于国民的义务
四六宪法超越英美宪法,学习魏玛宪法,直接规定了国民的基本义务。八二宪法继承四六宪法,也直接规定了国民的基本义务。苹果宪草间接规定了国民的基本义务。

二十二、关于过渡条款
四六宪法、八二宪法都没有过渡条款,使宪法的实际价值大打折扣。苹果宪草学习意大利宪法、法国宪法、德国宪法、俄罗斯宪法,设计了较为详尽的、可供选择的两套过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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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宪草    刘大生

本书所说的“苹果宪草”,是指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四十一条授予公民的建议权而慎重提出的《中华共和国宪法(建议草案)》。

2011年8月,建议草案起笔之时,恰逢苹果公司创始人乔布斯先生辞职;同年10月,建议草案初稿完稿之时,恰逢乔布斯先生离世。为纪念乔布斯先生,为感谢苹果公司为笔者的研究提供的方便,故将《中华共和国宪法(建议草案)》称为苹果宪草。

本书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笔者在创作苹果宪草之前发表过的部分宪法论文。这些论文为苹果宪草中的各种创意提供了学术支撑。在苹果宪草正式出版之际,谨向发表这些文章的报、刊、出版社、网站表示衷心感谢!

第二部分是笔者考察、学习若干民间宪法草案的观感。文中涉及到的民间宪草是笔者写作和修改苹果宪草的重要参照。在苹果宪草正式出版之际,谨向这些民间宪草的建议者、起草者、传播者表示衷心感谢!

第三部分是苹果宪草的全部条文。这些条文分属三十章,共计多少条没有统计。

第四部分是对苹果宪草中最重要的实质问题和技术问题所作的解释。这些解释不是针对某一特定条文的,故名综合解释。

第五部分是针对读者可能产生的疑问进行的解答。问答有一百多个,故名百问百答。

第三部分是本书的核心,第一、第二部分是前前,第四、第五部分则是后后。

苹果宪草初稿于2011年11月首发正义网之《党主立宪法律博客》,随后被《民主论坛》(纽约)以电子书的形式转载。2012年7月提交给第三届世界宪政论坛(北京)的稿子是第二稿。2013年年初重新发表于《党主立宪法律博客》上的稿子是第三稿。现在呈献在读者面前的是第四稿。

我有一个简单的梦想:读者能够看重苹果宪草,议论苹果宪草,批判苹果宪草,向朋友介绍苹果宪草。

我有一个较高的梦想:将来中国的制宪机构能够将苹果宪草当作最重要的参照资料之一。

我有一个高级的梦想:国人经过多年的争论、争执,最后达成妥协,终于选择了苹果宪草。

我有一个更高的梦想:苹果宪草成为推动人类进步的第四只苹果。

感谢两年多来向笔者提出批评建议的所有学生、网友以及其他读者。

刘大生2014年,于南京求稗书斋
作者简介

刘大生,

男,汉族,无党派。1958年11月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吕良公社张坝大队,1983年6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任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暨江苏省行政学院法政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和法理学。1983年至2002年,在各类媒体上发表论文约300篇,主要理论成果包括:强奸难遂论,党主立宪论,道德道德论,规范生育论,白马非白马论,淮河入海论,无民法论,科斯泡沫论,病句大运论,反苏力论,死而平等论,撒尿自由论,两级政府论,受贿无罪论,政治童工论,五四邪恶论,鲁迅撒谎论,佛教贿赂论,党校不左论,示威取消论,自如论,土葬优越论,抄袭标准论,增币平分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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