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制定应以个体的人、私有为本
【转】宪法制定应以个体的人、私有为本,不应任何其他如某个组织或国至上。个体的人至重!这是理性之邦制宪出发点之一。如此,国中有人,国是人的集合。中共反其道,个体的人至轻。
中共国和中华民国之前的帝制的主要区别是党代替了皇帝个人。所以中共必须滚蛋。
土 地是生存之本。中共后的新中国必经历一次土地重新分配。二话没有。蛤蟆河蟹之前是土地公有,蛤蟆河蟹改成了70年私有。中共的土地国有实际是党有,国民占 有或使用属于从党国租赁,国中无人,只有租户。‘没有私有制意味着土地房屋不能私有,而没有土地房屋的私有,私有财产又存放于何处?私有性质的人身又归依 何处?’一针见血。
土地宜总原则。国有为虚,民有为实。若补农民,于它业之民不公,有悖平等公理,在法理上没法天衣无缝。若不补,今日中国,农民比例较大耕地又少,农民维持生计的耕地又被房地产侵略,农民与社会的同步是问题。
择 业自由与农民、土地,与自洽、稳定的宪法,是个课题。民今年务农,明年经商,生活保障土地(自留地)的处置是问题。目前现实中,假农民不在少数,把手中的 土地租赁出去,在城市从事第二职业,不少人其实已经永久地离开了农业,等等。从大局着眼,自留地方案可能是解决农民问题的最佳方案。
牧民、渔民等和固定土地关系不大,更多和公共草场、水域相关,如何与农耕持平是个问题。和生产力关联有技术上优势。公共意味着开放,公私矛盾消除困难。上面问题在子法中寻求解决方案或可两全。本邦倾向于对于任何人在宪法中初始持平,中共遗患在子法中临时、权宜解决。
若本自然法,强者多占。文明立法是以自然法为衷,对自然法的调和,向人性化倾斜。既不伤强者天性,又酌情、适度‘劫富济贫’以扶弱,既有边框又有足够自由度。如此,宪法勉强能做到自洽。
该 否在宪法中设立全民公决条款?从法理上看,全民公决和代议制矛盾。这里有个问题,一方面,从立法上看,不可能存在因智商不足国会不能立法解决的问题,但另 一方面,国是全体国民之国,也许极个别的问题不宜用法律解决,更适合诉诸民意,这种问题一般都是天大的问题,比如新中国该如何处置中共?中共罪恶“罄南山 之竹书罪无穷,决东海之波流恶难尽”,不处死一大批是不可能的,如何界定死亡线就是一个民意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老百姓挂在口头的挨个杀有冤枉的, 隔一个杀一个有漏网的,法律本质就是这种范畴。就是说民意在本质上高于宪法。这也是朝代更替的天然原因。
本邦惩治条款的制定是参考民意从轻拟订的。若彻底依民意,按中共罪恶敢说五马分尸都会有很高的支持率。
所以,不管未来哪个组织执政,临时约法都该考虑民意条款,给百姓以足够的宣泄空间,以减少未来中国的隐患。隐藏、淡化、视而不见中共罪恶必会长久腐蚀这个民族的机体,一次性解决才是上策。
文明、正常的国家是搭建在理性层次之上的,于生灵而言不是最高的层次。这也是宪法自身必须自我约束、限定的原因。比力大者权,比权大者法,比法大者理,比理大者爱。60余年,中共依旧精神病一样在力和权之间做掩耳盗铃之小儿游戏,岂止浅,更是本性恶。
13亿中国人要是消灭不了中共,那就不是中共是垃圾而是这个民族是垃圾。
把本邦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公开,请世人评价。不当之处敬请赐教。另外代转牛哥对邦员的问候。
理性之邦立法部
中共国和中华民国之前的帝制的主要区别是党代替了皇帝个人。所以中共必须滚蛋。
土 地是生存之本。中共后的新中国必经历一次土地重新分配。二话没有。蛤蟆河蟹之前是土地公有,蛤蟆河蟹改成了70年私有。中共的土地国有实际是党有,国民占 有或使用属于从党国租赁,国中无人,只有租户。‘没有私有制意味着土地房屋不能私有,而没有土地房屋的私有,私有财产又存放于何处?私有性质的人身又归依 何处?’一针见血。
土地宜总原则。国有为虚,民有为实。若补农民,于它业之民不公,有悖平等公理,在法理上没法天衣无缝。若不补,今日中国,农民比例较大耕地又少,农民维持生计的耕地又被房地产侵略,农民与社会的同步是问题。
择 业自由与农民、土地,与自洽、稳定的宪法,是个课题。民今年务农,明年经商,生活保障土地(自留地)的处置是问题。目前现实中,假农民不在少数,把手中的 土地租赁出去,在城市从事第二职业,不少人其实已经永久地离开了农业,等等。从大局着眼,自留地方案可能是解决农民问题的最佳方案。
牧民、渔民等和固定土地关系不大,更多和公共草场、水域相关,如何与农耕持平是个问题。和生产力关联有技术上优势。公共意味着开放,公私矛盾消除困难。上面问题在子法中寻求解决方案或可两全。本邦倾向于对于任何人在宪法中初始持平,中共遗患在子法中临时、权宜解决。
若本自然法,强者多占。文明立法是以自然法为衷,对自然法的调和,向人性化倾斜。既不伤强者天性,又酌情、适度‘劫富济贫’以扶弱,既有边框又有足够自由度。如此,宪法勉强能做到自洽。
该 否在宪法中设立全民公决条款?从法理上看,全民公决和代议制矛盾。这里有个问题,一方面,从立法上看,不可能存在因智商不足国会不能立法解决的问题,但另 一方面,国是全体国民之国,也许极个别的问题不宜用法律解决,更适合诉诸民意,这种问题一般都是天大的问题,比如新中国该如何处置中共?中共罪恶“罄南山 之竹书罪无穷,决东海之波流恶难尽”,不处死一大批是不可能的,如何界定死亡线就是一个民意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老百姓挂在口头的挨个杀有冤枉的, 隔一个杀一个有漏网的,法律本质就是这种范畴。就是说民意在本质上高于宪法。这也是朝代更替的天然原因。
本邦惩治条款的制定是参考民意从轻拟订的。若彻底依民意,按中共罪恶敢说五马分尸都会有很高的支持率。
所以,不管未来哪个组织执政,临时约法都该考虑民意条款,给百姓以足够的宣泄空间,以减少未来中国的隐患。隐藏、淡化、视而不见中共罪恶必会长久腐蚀这个民族的机体,一次性解决才是上策。
文明、正常的国家是搭建在理性层次之上的,于生灵而言不是最高的层次。这也是宪法自身必须自我约束、限定的原因。比力大者权,比权大者法,比法大者理,比理大者爱。60余年,中共依旧精神病一样在力和权之间做掩耳盗铃之小儿游戏,岂止浅,更是本性恶。
13亿中国人要是消灭不了中共,那就不是中共是垃圾而是这个民族是垃圾。
把本邦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公开,请世人评价。不当之处敬请赐教。另外代转牛哥对邦员的问候。
理性之邦立法部
评论
发表评论